《宝兴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政策解读

来源:宝兴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27 16:00:43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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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我县招商引资优惠力度,切实提升我县招商引资实效,宝兴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宝兴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以下简称《激励政策》)。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激励政策》,现将《激励政策》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和《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实施细则(试行)》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宝兴县扩大开放促进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的激励政策(试行)》(宝府发〔2019〕12号)试行期已到期,故宝兴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激励政策》。

二、主要内容说明

《激励政策》共十章、三十九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享受《激励政策》扶持政策的产业,同时根据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对项目投资规模设立了门槛。

第二章为土地支持政策。第三条第一款提出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第三条第二款提出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第四条针对物流项目,在土地出让价格、出让方式等方面进行扶持。第五条主要是针对文化旅游产业用地制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为厂房、设备补贴支持政策。第六条主要为解决重资产投资企业,考虑由第三方企业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等,由企业分5年无息回购。第七条针对入住标准厂房、且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第八条创新提出设备支持政策,主要是从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亩均税收贡献出发,对满足不同条件的先进材料项目给予不同的支持。

第四章为财政支持政策。第九条为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主要目的是吸引外资来宝投资或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第十一条主要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并在我县缴纳税收,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十二条目的在于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第十三条对物流成本较高的工业项目,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减少企业物流成本。第十四条提出对投资强度大、亩均税收贡献特别大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性作用的重点工业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章为引资人激励政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主要为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帮助宝兴引进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第十七条主要是鼓励在职人员招商,县财政供养人员引进10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项目并实现开工建设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对招引人所在单位予以加分奖励,每个项目加5分。第十八条主要是以股权进行激励,对成功帮助宝兴引进项目的人员,如果有宝兴县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集团且在宝新设企业,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社会引资人有权在新设企业有偿取得不超过5%的股权。

第六章为金融支持政策。第十九条、二十条主要是通过贴息贷款和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对在宝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上市后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七章为生产要素保障支持政策。主要是从水、电、气、管网,以及重大项目代办方面予以保障。

第八章为科技、人才支持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管、高新技术人才及企业对员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来宝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入学、医疗等问题予以扶持。

第九章为政策兑现。主要明确政策的兑现程序、主管部门等。其中,明确了在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县本级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只享受自营部分。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同时,对不按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企业,还将追缴其奖励。

第十章为附则。第三十四条主要明确纳入统计的“1+2+2”现代工业、“4+6”现代服务业、“4+3”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项目的具体产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的币种皆为人民币,且均为税前金额。本政策所提补助、奖励等均由县财政承担。第三十六条主要是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凡符合我县重点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扶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明确政策实施起始时间、有效期。

来源:宝兴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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