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来源: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15 17:00:12 阅读量: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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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唐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新建、续建、扩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生产类项目、文化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农业产业化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或县域内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重点企业。国家和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准。

第二条 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均平等享受国家和省、市、县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设立企业发展奖,对于按照约定建设并投产的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奖的方式进行奖励。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由企业和收费部门共同向县财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除收取的工本费和向中央、省、市缴纳的费用外,县财政参照该笔缴纳费用县级部分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该笔收费将不给予收费部门返还。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既是世界500强又是国内500强,按高线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设立企业进步奖,连续两年年实际纳税额(纳税额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年实际纳税额同比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以新增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为计算标准,给予企业10%的一次性奖补;新建项目或原有企业升级改造,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在省奖励1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工业生产类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原则确定,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实际取得成本价格收取,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用于扶持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发展。

第八条 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智力贡献奖,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计算标准,县财政前两年给予100%奖励,第3年至5年给予50%奖励。对投资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年薪40万元以上,可享受县级医院每年一次的全方位免费体检待遇,其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九条 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利用外资3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由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转板至新三板的,补足奖励差额。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上述版块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以上奖励包括各级政府奖励,不能累加适用。

第十一条 设立经济贡献奖,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提前投产。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为计算标准,自投产年度起,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前三年按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前三年按2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25%奖励。建设期内提前3个月建成投产的,经县发改、统计等部门认定,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数额的1%以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正常生产并纳税一年后分两次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县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资金。对来唐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其他方面的特殊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在唐县租赁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生产厂房的,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租赁面积、税收贡献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自项目建成投产6年内对企业进行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年度租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引荐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发改、统计等部门审核认定,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的3‰,对项目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央企或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一次性奖励80万元;引进独角兽企业的总部,一次性奖励60万元;引进小巨人及瞪羚企业的总部,一次性奖励40万元;引进省外企业的总部,且连续3年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招商项目(或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唐县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十五条 对县内纳税贡献企业予以表彰,凡当年纳税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授予“特别贡献企业”称号,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单独制定“政策包”。

第十六条 对县域经济具有重大战略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由本办法享受对象择一享受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企业,在唐县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10年内迁出唐县的,已享受优惠办法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若企业违反承诺及规定,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若引荐人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荐人奖励资格,依法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县级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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