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马园区2023年度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来源: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2-14 17:00:29 阅读量: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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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宿马园区投资兴业,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及周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工业项目

第一条 准入条件

(一)供地项目:原则上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项目投资规模超过50亩以上可单独供地,供地项目还应满足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且亩均税收(不包含土地使用税)不低于20万元/年,专精特新型企业可“一事一议”。

项目用地经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最长使用年限50年,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0.5万元/亩。

(二)标准化厂房项目:项目产值不低于5000元/㎡/年且税收不低于225元/㎡/年,方可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

多层厂房租金:一至五层分别为8、7、7、6、6元/㎡/月。单层厂房租金:10元/㎡/月。

投资额高于1亿元的入园项目注册资金均不得低于1000万元,否则不享受宿马园区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 政策扶持

(一)用地、用房及固定资产投资扶持: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力度,鼓励项目集约用地,提高投资强度,根据企业用地、用房及购买设备等实际情况,通过产业扶持资金奖励的形式给予企业投资扶持。

1、设备外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于供地项目可根据项目类型、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综合确定扶持金额。园区按设备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道路、绿化、附属工程等)审计结果的8%给予项目设备外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审计结果低于100万元/亩,按照实际审计结果给予扶持资金;审计结果高于100万元/亩,按照100万元/亩给予扶持资金。给予扶持资金分两个节点到位:项目投产,园区补贴50%;项目达到任一年约定经济发展贡献度(投产后前五年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达到5、10、15、15、20万元/亩)的1/3,园区补贴50%。

2、设备投资扶持:企业采购用于生产的新设备的,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1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应提供相应设备购置合同(不含融资租赁方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相应协议和发票需能达到统计入库要求。重大项目设备投资扶持可“一事一议”。扶持资金分两个节点到位:项目投产,园区扶持资金到位50%;项目达到任一年约定经济发展贡献度(用地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达到5、10、15、15、20万元/亩,标准化厂房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达到100、150、200、225、225元/m2/年)的1/3,园区扶持资金到位剩余的50%。

3、厂房装修资金扶持:对于智能终端类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洁净车间装修资金扶持。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扶持原则上不高于12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扶持原则上不高于8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扶持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扶持资金分两个时间节点到位:项目全部装修完成,且相应协议和发票需能达到统计入库要求,扶持资金到位50%;项目达到任一年约定经济发展贡献度(投产后前五年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达到100、150、200、225、225元/m2/年)的1/3,园区扶持资金到位剩余的50%。

(二)生产经营补贴:对新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结合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依据企业对园区当年实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并按照企业在房租、整体搬迁、物流、用电、贷款等方面实际产生的费用的具体情况,通过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生产经营补贴。

生产经营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1-3年全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4-5年全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50%。

严格考核企业年实现经济发展贡献度,生产经营补贴原则上在企业年实现经济发展贡献度结果产生后予以兑现,若相应年度企业年实现经济发展贡献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0%,则当年不享受任何生产经营补贴;若达到50%但不足100%,则按照完成比例予以兑现。

1、房租补贴: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一般工业项目给予3个月装修期,智能终端项目给予6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内免交房租。若完成合同约定的年经济发展贡献度的(投产后前五年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达到100、150、200、225、225元/m2/年),前三年给予当年度房租100%等额补贴,第四至五年给予当年度房租50%等额补贴。

2、搬迁补贴:对于整体搬迁支出费用较大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3、物流补贴:对于物流费用较大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4、用电、用气、用水补贴:对于用电量、用气量、用水量较大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5、贷款贴息: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设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的贴息。

第三条 企业技改增资

已入园落地企业在原有生产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数以统计系统数字为准)的项目,可视为一个新招商引资项目,另行签订协议,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章 直接利用外资项目

指在宿马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

第四条 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

(一)新引进合同外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宿马园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1%比例给予补助。

(二)新引进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宿马园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1%比例给予补助(《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宿政办秘〔2021〕29号),并协助争取省市有关补助。

(三)对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重大外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第六条 鼓励外资并购

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传统企业改造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第三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

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商贸物流、人力资源等第三产业类项目。

第七条 扶持前提条件

项目入驻园区要做到实质性经营,具体为以下几点:

1.项目入驻要在园区范围内注册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且实际办公经营地点要与工商登记的住所一致;

2.企业要具有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开展相关业务并独立结算。具体为企业要有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办公人员,要有独立的企业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办公室、办公会议室、仓库(商贸物流类)、档案室(人力资源类);

3.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的薪酬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经营职能相匹配;

4.园区按年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经营审核,对于不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的企业将终止扶持政策兑现,解除相关协议。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严格考核企业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并根据企业对园区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分类。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在200-1000万元的定为C类企业,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在1000-2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定为B类企业,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超过2000万元的定为A类企业。

根据分类结果,按照不同等次给予企业固定金额奖励。其中C类企业奖励160-800万元。B类企业奖励850万元-1700万元。A类企业奖励金额可“一事一议”。

奖励原则上在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结果产生后予以兑现,当月奖励金额高于100万元的企业提出申请,可每月兑现一次。若企业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未达到200万元,则当年不享受任何奖励;若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于200万元),则奖励也应按照其实际完成比例予以兑现。

第四章 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奖励

第九条 根据非合伙制企业方高层管理人才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股权转让除外),原则上给予最高100%等额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名)。以上扶持方式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算,扶持期限为五年,每周年兑现一次。

第五章 基金支持

第十条 园区设立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主要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产业基金可按约定退出或奖励。

第六章 以商招商、招商中介人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招商中介人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外引内联,开展战略合作,吸引产业关联度高、上下游配套的企业落户。对通过“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以统计系统数字为准),建成投产后,按引进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5%给予企业、招商中介人奖励。

第七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二条 以下类型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世界500强、上市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投资的项目;

(二)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绿色食品生产、装备制造类、绿色造纸类等主导产业项目;

(三)对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关键作用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专精特新”、头部企业“小巨人”、“瞪羚”、“高新技术”、“独角兽”企业等;

(四)文化创意、数字经济、旅游体育项目(不含房地产)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五)其他经研究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工业经营收入考核。以项目正式投产(供地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起始点,标准化厂房项目以正式缴纳租金时间为起始点。考核起始时间可以提前,不可延后)为起始点计算自然天数满365天为一个考核年度,对约定的工业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的相关纳税申报表为准进行考核。工业产值须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贡献度考核。以项目正式投产(供地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起始点,标准化厂房项目以正式缴纳租金时间为起始点。考核起始时间可以提前,不可延后)为起始点计算自然天数满365天为一个考核年度,项目正式投产前实现的经济发展贡献度可纳入第一年度考核,并给予相应扶持。任一考核年度(期限五年),“宿州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内项目经济发展贡献度未达到约定经济发展贡献度50%的,园区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存续期考核。若宿州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实施不满五年搬离或退出,须将已兑现的扶持资金与已实现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差额部分以货币形式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为投资参考政策,均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合同条款,供洽谈合同时掌握。

第十七条 在具体洽谈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质量,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扶持政策。如给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条款可单独或组合实施。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其他类型的符合宿州市、宿马园区产业规划或能为园区项目形成产业配套的项目,可参照给予扶持政策。具体企业扶持政策需待双方洽谈后,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以上政策主要针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不涉及以前已签约项目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仍可按文件享受;本扶持政策正式出台前签订合同的项目,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及履约。

第二十条 本扶持政策由宿马园区投资促进部负责解释和协调落实,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扶持政策出台前已经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扶持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为试行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来源: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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