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支持
第一条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兑现流程: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照“免申即享”原则组织审批和兑现。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且容积率达1.2以上的新增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从第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可按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其中:
(一)对进入钟祥经济开发区,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限厂房、设备,下同)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2亿元的,按6万元/亩(不含耕契税,下同)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至5亿元的,按4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原则上柴湖镇、南湖新区参照执行。
(二)对进入长寿食品产业园区及其他区域的,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1亿元的,按6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至5亿元的,按4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对进入化工园区,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其中:①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2亿元(含本数)以上至5亿元的,且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的医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项目,按7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且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新型肥料项目,按7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③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项目,按7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四)对进入绿色建材产业园区,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延链、补链、强链的深加工项目,其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1亿元的,按7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至5亿元的,按6万元/亩留存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部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科技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审批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固定资产综合补贴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实际供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仅限厂房、新购设备)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3%给予补助;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4%给予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6%给予补助。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设备购置、厂房装修等政策支持(与第四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设备购置补贴。对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8%、10%的资金扶持。其中对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类、生物医药类、高端包装类以及对地方发展带动效应强的龙头企业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5%。单个项目享受本条款的扶持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厂房装修补贴。对企业新装修的无尘、无菌生产车间按十万级、万级、千级及百级的四个等级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及10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科技经信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市重点项目办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外商投资奖励
第六条 对本市新注册(或增资)设立的合同外资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以上(含本数)的外资企业,且形成实际投入的,按企业实缴合同外资(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性公司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审批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五、税收贡献奖励
第七条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投产后,6年内实行税收奖励,其中:任意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另外3年按50%给予奖励。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科技经信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六、盘活资产奖励
第八条 通过新引进项目盘活现有资产,收购本市企业或资产(政府重资产除外)新上项目投产后,在资产过户和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全额奖励给收购企业,用于新项目厂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科技经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重资产建设支持
第九条 对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类项目进行厂房租金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我市政府平台厂房的项目,按照《钟祥市政府重资产管理办法》(钟政办发〔2022〕7号)执行。租赁由民营企业或个人建设厂房的项目,按照钟祥市政府重资产厂房第三年收费标准,从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第一年对当年平方税收150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厂房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对当年平方税收200元(含本数)至300元、300元及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厂房租金的50%、100%给予补贴。
第十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及主导产业链上关键的重大项目,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平台公司提供标准厂房,或根据企业需求结合相关规划“量身定制”厂房。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科技经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产投集团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八、物流成本补贴
第十一条 对从钟祥市外整体搬迁设备至钟祥生产的项目,可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的10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采购注册地在钟祥的物流企业服务的,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园区(乡、镇、场、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九、人才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在我市工作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两类人员合计不超过6名),每年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限工资、薪金)全额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8年,每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兑现流程:企业向市政务服务惠企窗口申报,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组织市人社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29个服务事项,由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按照《钟祥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钟政办发〔2020〕18号)执行。
兑现流程:由莫愁中介服务超市提供全程代办、全部帮办。
十一、“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对下列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决策程序,给予落地支持: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投资的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年税收达到2000万以上(含本数)的产业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专精特新、科技型、成长型项目;高层次人才引领创办项目;
(四)盘活重大闲置资产且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项目。
十二、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仅适用于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市内企业新投项目与市外企业投资享受同等待遇,资源利用类、资源整合兼并类、特许经营类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新引进项目可享受国家、省及本市现有相关政策,但相同政策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投资项目或人才,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钟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