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建筑服务产业园招商规定

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8 16:00:26 阅读量: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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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实现抱团合作、共享发展,提升我区建筑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汇缴在丰泽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劳务企业等,具体分为丰泽区内原有建筑企业和丰泽区外来建筑企业两种。

(一)丰泽区内原有建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税务登记在丰泽区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及已在我区连续存续一年以上的独立核算分公司;

(二)丰泽区外来建筑企业:当年度丰泽区外建筑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原有企业重新变更注册的不作为外来企业认定)的企业法人或独立核算分公司、以及从丰泽区外迁入或已在我区办公但未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区政府认定的丰泽区建筑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入驻方式。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入驻,上报区政府审核。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政府专项资金。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筑服务产业园发展。

第六条 企业投资基金。“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按照相关基本管理规定牵头设立投资基金,专项用于建筑服务产业园相关企业的培育和引进、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人才引进等。

第七条 金融扶持。建筑业主管部门协调金融部门将入驻园区建筑企业列入金融“白名单”,由银行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园区建筑企业可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对我区重点扶持的入驻建筑企业,由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企业情况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金融服务。

第八条 财政扶持。

(一)对进入园区的本区建筑企业(特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已在我区连续存续一年以上的独立核算分公司)跨地区承建工程,按区级财政贡献40%予以奖励。对在我区承接工程并通过在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进入园区的外来建筑企业,按区级财政贡献40%予以奖励。

(二)丰泽区内原有建筑企业入园奖励:

1.丰泽区原有建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办公地点迁入园区,按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2.丰泽区原有建筑企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办公地点迁入园区的,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3.丰泽区外来建筑企业入园奖励。丰泽区外来建筑企业入园且工商税务登记在丰泽辖区内的,连续三年按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同数额予以分段累计奖励,不再重复享受前两项奖励政策,若享受前两项奖励政策,则不享受本项政策,三年后享受本区企业同等待遇: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4.租赁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自签订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用房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首次超2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100%补贴给企业;企业享受租金补助后当年起算,第二年度财政贡献超25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50%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度财政贡献超3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30%补贴给企业;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5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100%补贴给企业;企业享受租金补助后当年起算,第二年度财政贡献超8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50%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度财政贡献超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30%补贴给企业;单家企业同一年度的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租赁补贴有效期与本规定实施期限相同。

5.引进企业奖励。对园区业主引进丰泽区外的建筑业企业,按所引进企业的区级财政贡献的3%对园区业主予以奖励。园区业主当年累计享受的区级财政奖励,不超过当年度所引进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扣除企业自身已享受各级财政贡献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

第九条 发展扶持

(一)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增收。从2020年起,在丰泽区统计平台申报建筑业产值的园区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完成产值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度完成产值20亿(含)至30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年度完成产值10亿(含)至20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年度完成产值5亿(含)至10亿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

(二)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园区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相关部门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我区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根据泉政文〔2020〕6号文件标准给予奖励:首次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晋升为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年度内多项资质等级晋升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一家企业多次资质晋升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补差奖励,不叠加奖励。

(三)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对园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泉州市承建的建设工程实行优质奖励政策,获得市、省、部优工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为基数,分别给予1%、3%、5%的创优奖励费,单项目创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我区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我区企业承接的丰泽区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我区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鼓励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对园区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每个基地给予300万元奖励,鼓励丰泽区内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在我区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

第十条 项目扶持。

(一)对我区已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自主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100万以下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入驻产业园的建筑企业承建。

(二)搭建项目平台。由区政府牵头,整合形成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工程监理等一条龙服务。

鼓励辖区内拟建或在建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鼓励专业承包项目优先选择园区内建筑业企业;鼓励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依法直接分包给园区建筑业企业,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5%奖励给项目业主。泉州籍的省、市、区外企业家将区外施工任务依法直接发包给我区企业的,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5%奖励给泉州籍企业家。

(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59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起,我区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鼓励项目业主邀请符合标准的本园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鼓励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入驻产业园的建筑企业承建。

(四)支持园区企业合作共赢。鼓励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牵头,搭建建筑业企业项目合作平台,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与园区内建筑业企业合作,对由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促成、园区内建筑业企业参与的建安概算价在500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补贴。

(一)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对于入驻产业园的建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个人月区级财政贡献在1万元以上,本人及配偶、子女愿意落户我区的,可在我区范围内选择落户,由区公安部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协助解决其子女进入片区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就读。园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区建筑企业注册,现调入园区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专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2万元奖励;前述奖励金在奖励事项发生起满三年期后兑现,三年内调离园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安家补助。对正式入驻产业园区运营的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学历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学历人员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前述奖励金在奖励事项发生起满三年期后兑现,三年内调离园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生活津贴。对在产业园就业的紧缺型人才,经园区企业确认正式就业后,分别按硕士、博士学历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人/月、1500元/人/月,连续补贴不超过12个月,相关企业申报上述津贴时需提供劳务合同及个人完税证明、社保等材料。

(四)子女教育。每年为园区年度财政贡献前十名且超200万元的企业,可参照丰泽区重点企业照顾入学有关规定执行。重点企业(以当年区文件为准)企业主的子女、孙及外孙、高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及员工子女可按照当年照顾入学有关通知要求申请,并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平台支持。为园区内企业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园区建筑业企业提供财税服务、综合服务、司法服务、金融服务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批、社会统筹、证书认定等行政服务。

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得外迁,不得转租,否则将取消一切扶持奖励,入驻产业园后已领取的一切政府奖励、补助、优惠资金均应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未满5年期限申请提前退租的,应予退还入驻产业园后所领取的政府补助资金并支付租赁违约金,否则将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紧缺型人才”由丰泽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各项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来源于园区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各项扶持措施兑现,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汇总入驻园区企业资料,向丰泽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丰泽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兑现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各级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享受的以区级财政贡献奖励比例计算的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严重违法经营问题,以及企业或主要股东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丰泽区财政局、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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