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进“开放崛起”的政策措施

来源:临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7 16:00:21 阅读量: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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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高四新”发展战略,筑牢产业高质量发展根基,对标“一极六区”,全力打造“一区六极”,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临武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招商力度

1. 鼓励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实际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分别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0万元、100万元;实际投资额达6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分别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2. 支持产业集群式转移。以产业链形式转移到我县的同一产业5个项目以上,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最高奖励500万元,其中单个参与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3. 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临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鼓励跨国公司来临设立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来临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申请前一年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对世界500强企业来临新设立中国区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临企业500万元;对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临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且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临企业500万元。对行业领军企业来临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世界500强来临新设立区域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临企业3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临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的,最高奖励其在临企业150万元。

二、创新招商方式

4. 支持社会中介平台招商。对市场化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投资审计核定后给予外资项目不超过5‰,内资项目不超过3‰的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方或投资方只奖励其一。

5. 鼓励企业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在本地新办配套企业,由受益财政按配套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的地方财政所得30%给予支持,10%资金支持主导企业,20%资金支持配套企业。

三、完善招商政策

6. 对按合同约定如期履约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产业资金扶持: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不低于6万元/亩的产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综合税收贡献度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招商补贴;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8万元/亩的产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综合税收贡献度给予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招商补贴。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履约投产实现税收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8万元/亩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补);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8万元/亩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县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1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补);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10万元/亩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县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补)。

7. 县产业开发区厂房及宿舍楼租赁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人民币(外币以同期市场汇率折算)以下的入驻项目,原则上租县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及宿舍,按照厂房租赁价格为一层10元/月㎡、二层8元/月㎡、三层6元/月㎡、四层4元/月㎡(若租赁整栋厂房则按平均价7元/月㎡收取),宿舍租赁价为二层与三层7元/月㎡,四层与五层6元/月㎡,六层4元/月㎡的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共5年,前3年按照每年先缴后全额奖励的方式,后2年按照每年先缴后50%奖励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在企业完成协议约定当年产值及税收任务后1个月内兑现。若企业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当年税收目标任务的80%,则不享受该项奖励。

8. 租赁县产业开发区厂房项目其它补贴政策:(1)新引进企业年度新购生产研发的成套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不超过新购设备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企业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我县生产的,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设备评估值,给予企业搬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迁入设备评估值在700万元(含700万元)—200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设备评估值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3500万元(不含350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80万元;设备评估值在3500万元以上(含3500万元)的,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厂房装修补贴:对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或实验室装修,对其实际装修面积分别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9. 物流补贴政策:企业投产后,按不超过年营业收入总额的0.2%给予补贴一年。

10. 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优惠政策:(1)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用电价格可参照周边地区最优惠电价给予财政补贴,对项目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2)实施“两电”分离,对员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严格执行县发改局批复的各项收费标准政策,提高报装效率,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对县产业开发区企业用电制定“一企一策”和“一对一”服务机制,指导企业降低用电成本。(4)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用水、用气均参照郴州市最优惠价格予以供应,并提供最优质服务。

11. 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平台。对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全国重点院校合作成立并授牌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由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批准后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由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已成立并授牌的国家级、省级院士站,由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成立并授牌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站,由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2. 人才引进扶持政策:按《临武县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13. 用工优惠政策:(1)对县产业开发区内的初次参保缴费企业,经审批备案后,不受用工规模和参保缴费率的条件限制:2000人以下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2000人(含)以上的从12%起步,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费率。(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3)具有合法资质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照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自主招聘参照此标准执行。(4)对企业职工免费提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4. 金融扶持政策:(1)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招商引资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鼓励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积极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开发符合临武企业实际需求的信贷产品,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积极协调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主动服务,积极为企业开展上市辅导,为企业上市努力创造条件,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帮助推动企业加快上市。

15. 促进电子商务。对县产业开发区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要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6.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按照最大幅度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即按65%的比例返还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该项奖励实行先交后补。

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7. 鼓励外商投资。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度(指引进的当年度或第二年度)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并用于项目实际投资,给予企业50万元落地奖励。对外商利用境外资金直接投资企业,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8. 加大外贸进出口。对在我县办理了税务登记、开展了外汇收、付汇的县内企业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进出口增量部分实行奖励政策(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每进出口1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联网费补助;对新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补贴。

19. 对新引进在我县注册投产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当年贸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租厂房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购地20亩以上的自建厂房生产型企业(亩平投入不低于200万元),根据当年贡献大小视情况一次奖励50—100万元。

20. 对我县进出口业绩贡献特别大的生产企业、外贸融资和进出口交易分拨中心运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在享受贸易补贴的基础上进行特别奖励。对年进出口总量较上一年度有增长,进出口总量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其他贸易型企业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1. 支持企业外贸“破零倍增”。对当年实现外贸业绩“破零”除享受进出口奖励政策外,当年外贸业绩达到1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5万元。

22. 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对跨境电商业务服务平台、临武县跨境电商代运营平台、跨境合作的电商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临武县内注册的外贸企业、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试点,包括B2C跨境进出口业务、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B2B跨境进出口业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落实企业上市奖励

23. 鼓励企业上市,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临武企业上市的,在主板、创业板、三板上市成功的由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24.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请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揽子”优惠政策支持。具体条件:“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年税收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1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三类500强”、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来临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的;重大创新项目属其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即可申请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七、建立约束退出机制

25. (1)适用情形: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超出约定时间30日内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按规定未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的;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项目公司取得土地或厂房后,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未实质生产经营的,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发出《限期开工建设(全面生产)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或生产的;连续三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度要求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2)处置方式:存在上述情形,对未履约、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继续履约意愿和能力的,由项目引进单位直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享受临武县政策补贴资金的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严重违约情形,由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下达《项目退出通知书》,并依法依规追回项目业主已获得的补贴款项,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优化投资环境

26.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进“开放崛起”工作由临武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项目合同签约到开工落地不超过6个月。每个重大招商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协调服务一包到底。

27. 对引进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以同期市场汇率折算)以上的产业招商项目,直接列入当年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绿色通道”。

28. 推行招商项目“一次办结”审批制度,实行园区“全程代办”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限,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登记0.5天、公安部门公章备案刻制0.5天、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额度内实现即时办结、环保审批办结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0%、投资类项目许可办结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20%。

九、明确其他事项

29. 本意见涉及的企业均应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以单个企业法人在县税务机关实际纳税额为依据。奖励项目不包括资源类项目,企业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奖励。获奖对象须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

30. 同一事项适用本支持政策及其他已出台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5年内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为限。县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所有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等由县产业开发区财政负责;县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所有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等由县财政负责。

31. 享受优惠或奖励的投资者和项目引资中介人,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项目业主或项目引资中介人要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临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投资报告,确定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及要享受优惠政策的条款;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业主或项目引资中介人要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临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竣工报告。

32. 本意见由临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召集有关单位会同有资质的部门对项目共同审核,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和应享受优惠条款的报告,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兑现优惠奖励政策。

33. 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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