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时尚智造、装备制造、数字经济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总部企业、商会类机构及温商落户西部新城,进一步加强西部新城产业招引和构建,加快打造鹿城西部片区时尚产业高地,提升温州时尚智造产业的支撑度,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优质企业落户、温商回归及优秀人才聚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西部新城产业导向且在西部新城落地重大产业项目或置业、租赁落户,税收等财政隶属关系在鹿城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按照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商会类机构及温商。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1.建设奖励。重大产业项目可按计容面积给予建设主体企业10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地下室施工至正负零后兑现40%,竣工验收后兑现60%。
2.贡献奖励。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主体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按1.5%给予奖励。建设主体企业为鹿城区内现有企业的,自签订购地协议起,按其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3.建筑品质奖励。如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对建筑外立面、室外景观等分项的投资额高于《温州市重点区域项目建设品质提升导则(试行版)》一档造价标准,超标部分经审核后,可获得建筑品质奖励。
4.转让权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在自持比例不低于60%的条件下可按层登记不动产权证,自持部分10年后可按层分割进行转让;非自持部分可按照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进行分割转让。
(二)支持优质企业落户
5.置业奖励。对优质企业或商会类机构在区域内首次置业落户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的年度销售额,贸易型(零售类)企业按0.8%、贸易型(批发类)企业按0.25%,其他企业按1.5%给予奖励。对鹿城区内优质企业置业的,自签订置业协议起,按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部分,贸易型(零售类)企业按0.8%、贸易型(批发类)企业按0.25%、其他企业按1.5%给予奖励。
6.租赁补助。对优质企业或商会类机构在区域内首次租赁落户的,对其租用自用的办公用房,五年内给予租金补助,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7.落户奖励。对区域内新招引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认定首年度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度兑现20%。
(三)支持温商回归
8.招引奖励。落户区域内的商会类机构或温商成功引入鹿城区外企业落户至区域内时,经落户企业书面确认及西部新城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根据该落户企业落户首年度的销售额,贸易型(零售类)企业按0.8%、贸易型(批发类)企业按0.25%、其他企业按1.5%给予10%的奖励,单家最高1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优秀人才集聚
9.高管奖励。区域内新招引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高管(限5人)5年内,按其每年从公司获得的年薪超过50万元部分,给予7%的高管奖励。
10.子女入学支持。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落户企业F1、F2类人才统筹解决其子女入学,E类以上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先解决其子女入读区级公办学校。
附 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本政策适用主体为西部新城核心区内(北至瓯江路、西至诸甬温铁路、南至过境路、东至瓯斯达路围合而成的矩形区域)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主体企业或置业、租赁的企业,其注册地及税收隶属关系需在鹿城区范围内。
二、关于奖励要求。落户企业要求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万元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置业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关于区域内重大产业项目。指工业企业在前述西部新城核心区内拿地并建设投资的项目。
四、关于优质企业。指符合西部新城产业导向,年度入库税收符合本意见奖励要求的企业。
五、关于贡献奖励和置业奖励限额。奖励对象为新注册企业的,每年度所获贡献奖励或置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的85%。奖励对象为鹿城区内现有企业,每年度所获贡献奖励或置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的85%。且贡献奖励的额度根据计容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为限;置业奖励额度根据购置的建筑面积,以4000元/平方米为限。
六、关于建筑品质奖励限额。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主体企业5年内区级地方贡献总额减去该项目拿地成本之差。
七、关于分割转让单价。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分割转让不动产时,若转让单价不低于市场评估标准时,其转让对象可享受置业奖励,二次转让不再享受该奖励。
八、区内企业年度销售额口径。意向竞地企业为鹿城区内现有的企业,若建设主体企业为其关联的新注册企业(例如:意向竞地企业控股、参股或由意向竞地企业自然人股东出资等),该建设主体企业的年度销售额与意向竞地企业的年度销售额合并统计,贡献奖励按区内现有企业标准执行[即: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本年度(建设主体企业的销售额+意向竞地企业销售额)-上年(建设主体企业的销售额+意向竞地销售额)],奖补额度不超过该建设主体企业的区级地方贡献。
九、关于政策适用对象说明。本区域鼓励招引时尚智造、装备制造、数字经济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项目)、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商会类机构,其落户主体需为能够代表该商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以《鹿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为标准。
十、关于落地服务。建立专门服务机构和机制为落户企业提供从注册登记到建设运营闭环式落户综合服务,建立最优企业全周期服务体系。突出金融服务支持,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落户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定制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和全方位金融支持。
十一、关于一事一议。对带动性特别强、区级地方贡献特别大的项目、企业或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关于区级地方贡献。包括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的地方贡献增加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
十三、关于企业高管。“高管”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十四、关于高管奖励。高管奖励最高不超过个人所得年薪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
十五、关于入库税收和销售额。“入库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企业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分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
十六、关于年度。 “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若不足年度,按年化计算。
十七、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奖补对象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鹿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市、区政府及园区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奖补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条款奖励纳入企业总量控制安排。
十八、关于政策实施。本意见奖补项目需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兑现,具体以《西部新城(核心区)招商管理规程》为准。
十九、关于政策有效期。本意见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2022年10月1日起至本意见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意见所列的奖励补贴,政策数据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接。本意见发布后,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