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招商引资考核与奖励办法

来源: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2 17:00:38 阅读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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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双轮驱动”“三个率先”为导向,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持续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助力加快“建成大美大荔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渭南市招商引资考核与奖励办法》《大荔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和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党群部门、相关驻荔及双管单位和产业链招商工作组。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党群部门、驻荔及双管单位和产业链招商工作组及工作人员,社会各界人士、自然人、商(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全县招商引资的考核和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坚持引资总量与引资质量并重、引资增量与结构优化并重。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确认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指大荔县行政区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介入,在大荔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荔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财政资金、国债资金、财政担保贷款、无偿援助、捐助等不属于招商引资范畴。

第五条 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依据我县区域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建立合理有序产业空间布局,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产业格局为导向,加快推进重点优势产业聚集发展。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先进、带动能力强、有发展前景、关联度高的产业和项目。坚持以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开展产业链、创新链精准招商。杜绝引进不符合大荔县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低、缺乏成长性以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统计规则

(一)跨年度建设项目分年度考核,项目完成投资额按每年实际完成数计入年度任务。

(二)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党群部门、相关驻荔及双管单位引进项目在城区、经开区落户,到位资金由双方协商分割统计。

第三章 指标设置及分值

第七条 考核指标由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下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指标设置坚持引进项目数量与质量并重,突出产业项目的招引和招大引强、提质增效。

第九条 指标设置及分值: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目标任务和工作情况分别占考核体系权重的80%和20%。

1.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考核指标、招大引强(大企业、大项目、行业龙头企业)情况等。

2.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策划包装、领导参与招商、投促活动开展、服务保障和日常资料报送等工作。

根据考核体系及招商工作导向和需要,经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考核指标和分值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到位资金认定及考核方式

第十条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原则:

(一)形实相符的原则。到位资金必须和形象进度相匹配,到位资金的数量能通过相应的形象进度来体现。如:征地见墙、建厂见房、设备进厂等。

(二)既往不计的原则。到位资金必须是本统计年度在建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以往年度投资既不累计,也不追加计算。

(三)存疑缓计的原则。对于审定依据不足的项目,其到位资金暂缓计入,经核实确认的,累积到下年度计入。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定结果确与现实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在下月统计时予以更正。

(五)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月统计、季通报、半年检查考评、年终考核奖惩制度,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关资料,注重实据,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采取单位上报、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大荔县招商引资考评表、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考评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产业链招商工作组工作情况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外资项目相关资料于当月20日前报送,年终考评表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相关资料均报送至县经合局)。日常检查由县经合局根据项目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

第五章 奖励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奖项设置。每年评选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优秀产业链招商工作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招商引资优质服务个人。

第十三条 对引进产业引领效益突出且进展良好、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引进符合大荔县产业规划、进展良好,合同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对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大荔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及事关国家战略、专精特新等项目的奖励可不受投资额的限制。

第十四条 每年度对各被考核单位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数量、投资总额、对完成目标任务以及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对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镇(街道)、部门、产业链招商工作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优秀产业链招商工作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对破坏营商环境,或承诺不予兑现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可推荐市级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并按照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有关政策进行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在规划、环评、金融支持等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满意度高,得到企业好评的部门和个人可分别授予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招商引资优质服务个人,招商引资优质服务个人按照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有关政策进行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中介机构以及各种商协会服务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对给予我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积极支持,提供招商引资有效项目线索,并积极联络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帮助较大的给予奖励部分工作经费支持。

鼓励县域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非职务行为、非职务影响力引进项目,鼓励自然人或中介机构引进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规模和对我县经济增长、就业、税收、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中介机构以及各种商协会服务于大荔县招商引资工作并取得较大成绩的可授予大荔县招商联络处匾牌。对在工业、商业、企业、文化艺术、学术、国际交往等方面影响力大,热心大荔县建设,积极为大荔县招商引资工作出谋划策、积极联络的各界人士可以授予“大荔县招商大使”“招商代表”等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以上奖项由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县经合局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于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核实,追回其奖金,撤销其荣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将相关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奖励不适用公益性、基础建设、捐赠项目、政府特许经营类项目、财政补贴类项目、资源开采类、房地产开发类等项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应权重,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个人受到的表彰奖励,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奖以及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成立大荔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考核事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经合局、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经合局,县经合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 由县经合局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大荔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分值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经合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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