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开放招商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助推卫辉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二、支持政策
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本政策的落实。
第一条 用地支持
(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土地出让标准,并且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年内亩均全口径税收累计达到15万元的工业项目,市政府按所摘土地的出让成本价,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累计亩均税收超出15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等额比例,再次进行资金扶持。总扶持额度以所摘土地的摘牌价封顶。
(二)工业用地采用标准地出让方式,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并在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弹性年期出让供地,采用 20年期一次性出让,起始价按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 40%评估确定,且不低于同期地价标准。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科工信局、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科工信局)
第三条 财政支持
由政府代建的工业项目分为一次性回购厂房、五年分期回购厂房和租赁厂房三种情况。
(一)对于一次性回购厂房的项目:在第三方资产评估价基础上,按厂房建筑面积,政府每平方补贴300元,企业五年内缴税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不低于补贴价款,不足部分补齐。
(二)对于五年分期回购厂房的项目:按第三方资产评估价,用缴税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奖励企业抵扣房款,不足部分补齐。
(三)对于租赁厂房的项目: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入驻卫辉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入驻企业可享受两年租赁费优惠:第一年免收厂房租赁费;第二年企业全口径缴税达到或超过应支付厂房租金标准的,免收厂房租赁费;未达到标准的,应付租赁费为全口径缴税与厂房租赁费之间的差额部分。
(责任单位:财政局、投资集团、商务局、税务局、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金融支持
实行贷款贴息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上 工业项目,新取得银行贷款并用于自身建设、生产经营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每个项 目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金融局、科工信局、财政局、人行)
第五条 园中园建设支持
鼓励和支持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在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设立园中园,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按照园内封闭固定资产投资及税收贡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支持,奖励对象为园中园运营企业。政府出资建设的园中园平台由市财政与国有平台公司共同制定有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投资集团、产业集聚区、科工信局)
第六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于利用境外资金投资建设或收购现有企业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并以此为基数,实际到位资金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资金相应追加1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科工信局)
第七条 总部经济支持
对于将总部新迁入卫辉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年纳税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财政所得部分30%的比例,安排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二)年纳税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财政所得部分40%的比例,安排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三)年纳税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奖励。
(四)已在卫辉落地的企业,其税收不纳入以上奖励范围。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第八条 人才支持
(一)对受聘于我市企业的博士后、博士,每人提供一套公寓,供在卫辉工作期间免费使用,家属如在体制内可以随调。对新引进的专业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急需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本科学历人才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三年。
(二)对于工作期满两年以上且在卫辉置业的博士、硕士,一次性提供安家费20万元、10万元。博士、硕士、企业高管、科研带头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人才贡献奖励。
(三)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开始,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卫辉市级财政所得部分85%的比例,安排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四)对返乡创业且所领办企业进入规上企业行列、年纳税额在 100 万以上的企业家人才,授予特别贡献奖。
(五)对受聘于我市企业的博士后、博士、硕士、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和返乡创业企业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商务局、税务局、统计局、房产中心)
第九条 资本招商
建立亿元以上的产业基金,对市委、市政府决定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平台,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注资参股,解决企业前期投资问题并实现合作共赢。支持企业上市,政府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卫辉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局、科工信局、商务局)
第十条 电商支持
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开展“三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引导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年度电子商务纳税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照申报年度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按企业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入驻我市电商大厦的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商,三年内实行“六免”政策支持,即:免除房租、水费、电费、物业费、宽带费及免费使用办公桌椅。
(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第十一条 文旅产业支持
对新评定的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在我市投资文化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文旅局、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支持
鼓励企业以资金、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先进生产经营方式为主要形式,发展农产品生产与精深加工、都市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视同工业项目给予奖励;都市生态农业、休闲农业项目,视同文化旅游项目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新兴服务业支持
在我市投资科技研发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对发展基础较好、带动作用明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
对于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的科技研发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总投资额达2亿元的现代物流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科工信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飞地经济”支持
鼓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之间开展“飞地经济”合作,税收收益按比例分成,其中,承接乡镇分成20%,引资乡镇分成80%,引资市直单位分成20%。
(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产业集聚区)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
(一)对于年度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给引荐人。
(二)对于年度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主板上市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7‰奖励给引荐人。
(三)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需企业和政府共同确认,名额仅限1人次。
(四)引荐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记功,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组织部、科工信局)
第十六条 荣誉激励
推荐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为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授予“人民功臣”荣誉;推选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获得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责任单位:人大、政协、组织部、总工会、商务局、科工信局)
第十七条 卫辉本土企业新上项目和市外投资者在卫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原合同建设内容后再投资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主板上市企业和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不适用于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接乡镇或产业集聚区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牵头负责投资协议的履行、考核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大力倡导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卫辉市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卫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