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镇“大招商”的新格局,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实现资源利益共享,引进更多优质项目,掀起全民招商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第二条 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专业招商公司、产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我镇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我镇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我镇考察,以及我镇委托的其他招商服务。
第四条 服务范围。
1. 东莞市横沥镇范围内权属为镇政府、镇属企业和村集体所有的厂房物业;
2. 在东莞市横沥镇辖区范围内由个人或企业主体持有的厂房物业(其持有的厂房物业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需在开展招商前已纳入“横沥镇招商引资资源项目库”),引进项目租赁面积为5000m2以上;
3. 东莞市横沥镇范围内权属镇政府和村集体所有且能满足产业项目投资需求的土地。
第三章 有效引进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有效推荐客户的确认。客户到访现场前,招商中介机构须提前至少半天向我镇招商部门报备客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到访客户姓名、联系方式,预计到访时间等),如招商中介机构未提前半天以上向镇招商部门报备客户信息的,则该客户不视为有效推荐客户。客户到现场后,首先填写《客户确认单》,由镇招商部门确认客户是否为有效推荐客户。
第六条 客户保护期。推荐客户确认后,设首次来访6个月内为登记保护期,在登记保护期内,招商中介机构为该目标客户的唯一引荐人,不再接受其他第三方针对同一目标客户的引荐,保护期满后,如客户仍在洽谈中而暂未与我镇签订合同(投资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可以重新签订一次新的客户确认单,若上述两次保护期共12个月时间内,客户仍未签订合同(投资协议),则该客户不再被视为招商中介机构的有效推荐客户,该项目不计入中介奖励金的核算范围。
第七条 引荐项目的认定备案。引荐的项目公司在注册或迁入前,应由招商中介机构向横沥镇投资促进中心报备。
第四章 引荐项目的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成功引荐、促成镇外投资者在我镇投资注册符合市、镇准入要求,并按市、镇产业招商标准约定项目效益的新项目,经项目投资方及我镇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中介机构。同一个推荐客户只认定1个招商中介机构,推荐客户的认定参考本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引荐项目分为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和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两类,不同类型的项目以各自的标准核算奖励金。
第十条 引荐所有项目都需经过“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价模型评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分,项目评分需达到60分(含)以上。
(一)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
提供两种奖励方案,“二选一”。一是按“约定产值方式”进行奖励;二是按“达产后税收留成比例”进行奖励。由招商中介机构在引进项目认定备案时进行选择。
方案一:招商中介机构引荐每一宗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且同意合同约定落户后产值达到以下条件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1. 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奖励10万元;
2. 1亿元(含)以上1.5亿元(不含)以下,奖励15万元;
3. 1.5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奖励20万元;
4. 2亿元(含)以上,奖励25万元。
方案二:招商中介机构引荐每一宗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且同意合同约定落户后税收达到以下条件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1. 每平方米每年税收500元(含)以上700元(不含)以下,按当年税收留成至横沥镇部分的20%进行奖励;
2. 每平方米每年税收700元(含)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按当年税收留成至横沥镇部分的30%进行奖励;
3. 每平方米每年税收1000元(含)以上,按当年税收留成至横沥镇部分的40%进行奖励;
4. 单个引荐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年限为3年。
(二)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
招商中介机构引荐每一宗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相应标准奖励:
1. 1亿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奖励20万元;
2. 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奖励30万元;
3. 5亿元(含)以上,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中介奖励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两种奖励方案关于奖励金时间节点支付比例按如下规定:
(一)方案一奖励金时间节点及支付方式:
(二)方案二奖励金时间节点及支付方式:
确认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达到约定的项目效益,按照所引进项目年度税收总额留成至横沥镇部分进行相应核算,镇政府在收到项目年度完整的税收留成部分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招商中介机构支付奖励金。
第十二条 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以下时间节点支付相应比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工程建设款项、设备购置款项等,以纳统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中介奖励金的承担。对于镇村合作项目,中介奖励金由镇政府和村集体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村集体承担部分由镇政府在上述时间节点先行垫付,后续从村集体的税收分成中扣减相应款项;其他项目,中介奖励金均由镇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招商中介机构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镇政府和招商中介机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客户确认单》。
(二)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所引荐项目企业相关事项承诺书。
(四)固定资产审计报告、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用于我市项目建设或生产的资金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股权结构说明材料等。
(五)引荐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者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正式的奖励金发票。
(七)镇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镇政府在收到上述相关资料后起计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励金划转至招商中介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对未达项目约定效益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并撤销奖励;对已领取的项目引荐人奖励,依法进行追缴。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公职人员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横沥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横沥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