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东源县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步伐,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深入实施东源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结合东源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东源县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科研等涉农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本文件有效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服务承诺
(一)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成立东源县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项目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能建立投资者联系卡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投资经营主体反映和投诉的问题,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凡在东源县投资兴办涉农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成功申请东源县万绿人才卡后,可享受人才奖励发放、医疗保障服务、子女教育服务,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东源县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优惠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1.规模企业奖励。对新获评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其中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其中国家级合作社10万元;省级合作社5万元,家庭农场5万元;市级合作社2万元、家庭农场2万元。
2.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进驻东源县农产品物流园的涉农企业,根据租用面积,采取递减方式给予三年补贴,第一年补助5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补助3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补助1元/平方米/月。对租用冷库的涉农经营主体每吨每天补贴0.25元,享受免租政策的除外。
3.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涉农企业新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补。新认定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补。
4.投资奖励。对本政策有效期内项目总投资额超出1亿,且固定资产投资大于60%(县发改部门审核,数据以县税务主管部门核实为准)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奖励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并按合同约定投产后方可申请。
5.对在东源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2年以上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涉农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
①对当年财政贡献(不含财政非税收入、土地交易、建筑安装相关税费,下同)实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45%至55% (不含5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7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55%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②对当年财政贡献(不含财政非税收入、土地交易、建筑安装相关税费,下同)实现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30%至45% (不含4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45%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③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增长比例在20%至25%(不含2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25%至30%(不含30%)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30%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④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15%至25%(不含2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25%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用地支持政策
6.对东源县招商引资的优质涉农企业项目用地,在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设施农用地中开通绿色渠道,想方设法保障农业企业用地。
(三)金融支持政策
7.贷款贴息扶持。农业项目投资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此前享受省市贷款贴息项目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品牌支持政策
8.对商标或产品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涉农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商标注册人或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粤字号”农业品牌,一次性给予农业经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农业经营主体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五)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9.落户奖励。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东源县农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且总部落户东源县的涉农企业,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1亿以上的,经东源县政府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其他
(一)本优惠政策与其他县级优惠政策存在同一事项多重享受的,按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二)农业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本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该政策最终解释权归东源县人民政府所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