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高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聘请招商顾问开展以商招商工作,切实发挥招商顾问引资、引智、引才积极作用,发挥招商引资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所称招商顾问是指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丰富招商引资资源和渠道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头部企业,宁夏异地商(协)会、异地宁夏商(协)会,宁夏重点行业协会,以及在外宁夏籍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坚持原则、担当尽责、廉洁自律、信誉良好。
(三)关心支持宁夏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宁夏招商引资工作。
(四)有较丰富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产业知识。
(五)有较强的商业谈判、宣传推介能力。
(六)诚实守信,能够保守行业和商业秘密。
第二条 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专门小组成员单位及“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和五市、宁东管委会组织推荐招商顾问候选人。
(二)经候选人本人同意,由其所在公司或单位提交招商顾问申请资料,包括本人简历、所在单位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招商资源、本人承诺等。
(三)候选人所在公司或单位向组织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组织推荐单位梳理汇总名单后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具推荐函(报告)。
(四)自治区商务厅召开党组会议,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召开厅党组会议,再次审议并确定人选。
(五)自治区商务厅印发聘任通知,为招商顾问颁发聘书。
第三条 招商顾问工作职责
(一)宣传推介自治区及地市、县区、园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帮助引进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实际的重点优势特色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三)协助各级招商引资主体开展上门招商、以商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地及重大活动的客商邀请和拜访等活动。
(四)参加自治区各级招商引资主体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加强对招商顾问的管理服务,定期组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活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促、发展共赢。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及时总结招商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
第六条 招商顾问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及本人意愿,可续聘。
自治区商务厅对招商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内招商顾问如有以下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顾问资格。
(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招商顾问职责的。
(二)实施或开展与招商顾问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或活动的。
(三)以招商顾问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个人或所在公司(单位)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合履行招商顾问职责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5日。
来源:宁夏商务厅招商引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