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嵩溪镇招商引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试行)

来源: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27 10:00:47 阅读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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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

为推动各村(居)加大项目招商力度,进一步提升我镇项目招商规模、质量和水平,调动各村(居)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各村(居)新引进项目补助办法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由各村(居)自主新引进的生产性项目(不含水电开发、矿产开采和资源粗加工项目),自实现税收年度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镇级实得部分,前三年按3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15%予以补助。

(二)自2022年8月1日起,各村(居)新引进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自实现税收年度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镇级实得部分,前三年按5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20%予以补助。各村(居)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和税源型、科技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补助比例。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由两个村(居)联合引进的项目,村(居)招商引资转移支付补助按联合引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招商引资转移支付补助申请程序。各村(居)填列《村(居)招商引资转移支付补助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各村(居)引进项目需经项目办及项目办分管领导确认,引进项目纳税情况需经税务部门确认),于每年度结束后,次年3月份之前报送镇财政所与项目办;镇财政所、项目办负责对《村(居)招商引资转移支付补助申报表》进行核实,审核汇总后提交镇班子会研究审批。

(三)奖励资金用途。招商引资转移支付补助为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各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机构运行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四)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加以完善。

三、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由嵩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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