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原则。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予以激励;对没有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成立巫溪县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招商引资激励的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为固定列席单位。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
(二)未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五条 根据年度招商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结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专项激励。
第六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为: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靠前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根据当年全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工作经费。
(二)对没有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三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激励:
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完成首谈报备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完成激励条件申请和备案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标准为: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独立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协议约定工期建成达产后,参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分3年按1.5‰、0.9‰、0.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自然人独立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协议约定工期建成达产后,参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分3年按0.5‰、0.3‰、0.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认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初步认定结果为参照予以审定。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范围包括: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党政部门);自然人(不含就职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在职在岗人员)。
(五)对我县发展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报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奖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激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登记设立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巫溪县招商引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认定后备案登记。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已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佣金的不再享受奖励。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三)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填写《巫溪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由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激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巫溪县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审定。
(五)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名单和金额,在巫溪县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激励兑现
第十条 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经巫溪县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奖励经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安排拨付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激励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奖励经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奖励经费安排拨付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将资金兑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然人)。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自行依法缴纳。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是指符合我县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投资包括货币、实物、技术等,但不包括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及配套、企业非实质性投资和经认定不应纳入的投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项目首期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首期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生态旅游、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大健康产业项目,以及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市县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但不包括我县现行招商引资政策不支持的招商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