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4 10:00:14 阅读量: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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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和规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桑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桑政发〔202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和监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工业产业为主,兼顾农业、文化旅游、商贸、现代物流等产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政府主导、资源统筹、产业扶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落实扶持政策与税收贡献挂钩机制,统一规范全县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项目实行“五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相关副县长任副主任,县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审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使用方案;组织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相关职责。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运行管理机制,编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使用方案;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付、资金安全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要将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设立、拨付和报账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由牵头单位初审并提出拨付申请,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财政局依据管委会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拨付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后拨付。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县直主管部门(单位)报账和乡镇财政报账两种方式及台账管理。

(一)县直主管部门(单位)报账。县直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其资金实行归口县直主管部门(单位)财务机构报账,严禁转拨。

(二)乡镇财政报账。实行乡镇财政报账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财政涉农资金审批手续后,财政所予以报账。

(三)实行台账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县审计、纪委监委、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同时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管委会组织县审计、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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