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高质量招商引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荐实体项目到本地投资,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本地进行考察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共同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地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业新建项目,以及市域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
第五条 投资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30%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二)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各县(市、区)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地发展实际,制定能够有力促进社会化招商工作开展的奖励政策标准。原则上,引荐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奖励时项目须竣工投产,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七条 鼓励聘请招商大使、经济顾问开展委托招商,支持借助商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公司、招商中介组织等社会机构开展市场化招商工作。
第八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各县(市、区)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文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