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大引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及企业、商协会参与我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中介招商、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委托代理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引进企业或个人来安顺市内投资的引资人,除公职人员以外的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引进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3.对安顺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实际贡献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4.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佣金。
(二)下列情形不作奖励:
1.高排放和高耗能以及其他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2.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3.重复申报奖励的同一个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在引进企业投产经营1年后,对引资人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2∶8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一)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5%进行奖励。
(二)引进三产项目(含数字经济项目):正式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5%进行奖励。
(三)引进农业项目:正式投产且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2%进行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到安顺市投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不累加)。
第五条 引资人的申报及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要协助办理招商引资事务,并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属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委托书。项目投资者与引资人签署的委托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
2.引资人有效身份凭证。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凭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以投资者最终向县(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供的委托书为准。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第六条 预算管理
市、县(区)投资促进部门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及各地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测算次年引资人奖励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批的奖励金额据实安排拨付同级投资促进部门。
第七条 奖励申领兑现程序
(一)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各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在每年9月底之前,组织辖区内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开展申报工作,跨年逾期视同引资人放弃奖励。
(二)按照本办法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后,由项目所属县(区)统计部门提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认定意见,县(区)税务部门提供企业销售收入认定意见。
(三)每年10月底之前,县(区)投资促进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引资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报上级职能部门进行资料核准,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初审核准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报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再报市级投资促进部门。
(四)每年11月底前,市级投资促进部门对各县(区)投资促进部门上报的奖励申报及县(区)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组织市直相关部门会审后,根据会审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引资人奖励申请。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市、县(区)投资促进部门按照预算程序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及兑现手续。
第八条 奖励工作管理
(一)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应依法纳税。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奖励资金来源和及时兑现。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