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招商引资工作规程

来源:长顺县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17:00:24 阅读量: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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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商引资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拟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各类招商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二、招商范围及准入条件

第三条  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非财政资金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长顺县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或财政资金参与投入的BOT、PPP项目。投资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旅游开发等第三产业、城建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  工业项目。为实现集约用地及降低企业投资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租金价格为4—12元/平方米。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需自建厂房的,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

(二)项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入驻威远工业园区、广顺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现状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同期基准地价,出让下限为12万元/亩;鼠场工业园区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土地出让同期基准地价。

(三)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一定标准:威远工业园区、广顺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以上,鼠场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以上。

(四)对拟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项目动工前需按不低于6.5万/亩的标准缴纳用地保证金,因特殊情况,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补足。土地成交后由企业全额承担土地出让价款。

(五)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

(六)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贡献率。其中,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年均亩贡献为6万元/亩以上,20亩以上的,年均亩贡献为4万元/亩以上(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另行协商)。

第五条  农业开发项目。种养殖区域用地通过土地流转承包方式取得项目用地,流转承包价格按项目所在地的市场行情确定。项目区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相关政策供地。

第六条  旅游开发等服务业项目。景点景观等公共用地采取一次性土地流转、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流转承包价格按项目所在地的市场行情确定,项目区域内配套设施用地按不低于现行扶持旅游业发展相应用地性质基准地价执行。

第七条  入驻企业需向县财政交纳建设保证金。工业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每亩不低于2万元预收;农业、旅游开发等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总投资额的10%预收。项目动工建设后返还保证金总额的40%,工程量完成70%后返还保证金总额的30%,项目建成投产后返还保证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工业、城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投资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申请“一事一议”政策。

三、工作流程

第九条  所有投资项目均统一由县投资促进局首问接待,再根据投资领域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洽谈,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选址及评审,提交县政府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对满足第四条的工业项目,可由各园区、经开区管委会直接组织评审,签订投资合同书。

第十一条  对涉及“一事一议”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方案,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草拟修改合同文本,提交政府办公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投资亿元以上、财政国有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及“一事一议”涉及土地、奖励扶持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办公会组织评审,统一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以上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书原则上须经县法制办审查,统一由县投资促进局备案。

四、建设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进行项目建设前,应至少向乡镇(街道)、园区提供项目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达到城规委会评审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规划经审核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管委会将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落户后,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四家班子领导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覆盖挂帮,按照项目“五个一”推进机制,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单位负责、领办部门实施,逐级抓项目落地,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清退:

(一)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活动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具备开工条件而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私自进行转包,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及生产内容,未履行《投资合同书》约定进行建设的。

(四)管理不规范,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七条  所有清退项目只退还项目业主所缴纳的征地费用,对场平和其他建筑物,视其情况经第三方评估按不高于实际建设成本60%的标准予以收回或自行拆除。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清退时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收回土地。

第十八条  土地闲置认定及清退工作,由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长顺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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