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所指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PPP项目除外,下同),是指锡林郭勒盟以外投资者在西乌旗投资兴办、在西乌旗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形成实际税收的项目。
一、对已落户企业引入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项目建成投运一年后,按照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已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科研机构以成果转化、产业合作等引入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运营一年后,按照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科研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绿色畜产品养殖加工、铝后精深加工、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文体旅游等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其缴纳耕地占用税旗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对新落地项目,凡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盟相关政策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收取。
五、对新入驻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优化升级项目,试行“标准地”或“标准厂房”模式解决项目用地。
六、对取得建设用地后两年内建成投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当年建成投运的奖励资金增加50%,三年内建成投运的奖励资金减少50%,四年及以上建成的不予奖励。
七、对能源、有色金属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性服务并按规定缴纳税收,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库纳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能源、有色金属运输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能源、有色金属企业提供运维、维修服务的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认定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给予自治区同等数额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金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两化融合”评定中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每个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对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工业企业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1万吨以上的,每节约1吨水补助1元,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累计不超过3次。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西乌旗发改委所有。
来源:西乌旗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