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激励力度,着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重点产业招商引资要素补贴、厂房租赁支持奖励,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阳江市江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合金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新型建材、五金刀剪、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加工、轻工纺织、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激光增材等产业的新落户工业企业。产业范围的界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申请资料报区发改局进行产业范围的审核。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正常生产并按产业监管协议书或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缴税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一)要素补贴支持。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工业企业(不包含土地购置费),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1元/立方米、0.01元/千瓦时和0.01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厂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及以上(含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金;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前三年按10元/㎡给予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5元/㎡给予补贴。我区重点发展行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厂房租金实行一事一议。
三、奖励资金
(一)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要素补贴、厂房租赁支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本级筹集,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
四、奖励申报
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一)《江城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要素补贴、厂房租赁支持奖励申报表》,申报表由新注册企业、项目落地园区管委会盖章;
(二)新落户工业企业和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新注册企业如属外资项目,需提供章程和外资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三)市外投资方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资项目提供);
(四)实际到位资金提供资金的到账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水单等)、资产负债表;
(五)投产项目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与江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书;
(七)企业项目符合奖励产业范围的佐证材料;
(八)竣工、投产的佐证材料;
(九)厂房的租用合同及租金佐证材料;
(十)固定资产审计报告。
(十一)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佐证材料;
(十二)企业承诺函(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江城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如在10年内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江城区或改变在江城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落户后不得随意转让股权,若确需转让,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转让)。
五、奖励程序
奖励申报资料一式三份,于每年2月底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商务局、园区管委会审核,区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更正。
(二)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七、相关说明
(一)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报用水用电用气补贴(附供电、供气部门确认的企业按月缴费清单,如供电公司提供的《用户分析表》或提供企业生产性用电用气缴费凭证,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完税证明,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竣工等支撑证明材料和固定资产投入相关票据等)。
(二)本细则所指的新落户工业企业是指细则施行后从阳江市外引进且正式签约落户江城的工业企业。
(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除项目动工奖励、项目竣工奖励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区的地方财政贡献。
(五)本细则中有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
(六)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细则支持的对象在享受扶持奖励后,如在10年内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阳江市江城区或改变在阳江市江城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
(八)企业需按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进行投资建设和生产,如出现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情况,则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需全额退回。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