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29 17:00:18 阅读量: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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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鼓励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对象包括:

(一)2022年1月1日起投资大宁县的项目企业(需在大宁县境内注册独立公司),且在合同期内建成投产的投资主体;

(二)直接促成项目落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

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天然气和风电开发等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  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符合大宁县主体功能区实际,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项目;

(二)所引进的项目资金系引入省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PPP模式和捐资项目;

(三)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办结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建成投产的项目。

第二章  企业优惠奖励政策

第四条  投资奖励。符合优惠条件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实行开工奖励和竣工投产奖励。

项目开工入统后,分阶段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工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外资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外资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1.5%;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1%;5亿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为0.5%。对于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奖励比例2%;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部分,奖励比例为1.5%;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为1%。

符合奖励条件的“六新”产业项目,除享受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再一次性追加投资企业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两化融合”建设。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县落户,对行业国际排名前十或国内排名前三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大宁县设立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经营奖励。对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税收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以上至5亿以下(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5亿以上至10亿以下(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至2000万美元以下)、10亿以上至20亿以下(外商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至4000万美元以下)、20亿以上(外商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前两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5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投资新办商贸物流、健康养生等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分别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投资旅游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加大扶持力度,自税务登记年度起,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县级留成部分,前5年分别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投资农产品加工及养殖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完成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政策待遇。县域范围内重点企业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家级或境外展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人员费、展位费等),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金融支持。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的贴息扶持,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贴息为一次性测算,贴息时间为两年,贷款用途仅限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八条  用地优惠。对适用本办法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鼓励产业集聚区实行投资项目“标准地”供应。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符合《临汾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 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要素保障。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节能减排等指标予以倾斜,支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坑口”气价优惠;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暖等生产要素需求,推行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水、电、气、暖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以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最优惠价格执行。

第十条  厂房扶持。落地科创示范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新型产业类的“小巨人”企业,可配套标准化厂房。厂房租金按一层6元/㎡/月收取,二层以上按5元/㎡/月收取。对于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入统的项目,实行“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收厂房租金,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自第六年起,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000元/㎡的,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税收强度不达1000元/㎡的,按标准收取厂房租金;对于税收强度达到3000元/㎡以上的,免收厂房租金(含园区办公用房)。入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申请购买所使用的标准化厂房 ,具体回购事宜由产业集聚区负责协调。

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5年一签,但责令退出的企业除外。对退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企业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生产设备的投入资金,不予补偿。厂房租金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若5年内未进行调整,继续执行原标准。

第三章  中介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全民招商,对成功介绍企业到我县投资的中介人实行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单个项目上限奖励500万元。直接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7‰奖励;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至5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6‰;完成投资超出5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5‰。

第十二条  凡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再一次性追加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如果引进的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享受招商引资的资金奖励,给予记功、评优、晋级等奖励。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给予单位集体记功表彰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年度考核时优先评为“优秀”等次,职务职级晋升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为奖励对象。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中介人的,视为1个中介团队。该中介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承担。属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的奖励资金,市级资金由县财政、工信、产业集聚区等部门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办理,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认定和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自愿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中介人,每年第四季度申报,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奖励对象应在协议签订后,项目开工前,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属产业集聚区的招商项目一并备案),确认投资企业和中介人身份。

第十七条  材料初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属市县按比例共同奖励的项目,同时报临汾市促进外来投资局。

第十八条  汇总审定。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将申请奖励的材料汇总,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在大宁电视台以及“大宁融媒”“今日大宁”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奖励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奖励对象下达奖励通知,协同市县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县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市级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标准的单个项目,按照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人才奖励按县委人才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本地企业投资扩大生产,我县区域内已注册企业通过延链、补链等扩大投资规模或新建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项目、金额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兑现。

第二十四条  精简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县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县的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封闭保护,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检查和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一律出具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凡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并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执法部门对企业采取的一切强制性手段,必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案件可进户检查外,当年不再安排进户税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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