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优惠政策
一、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市旗两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额度不高于招商引资项目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该政策中所有奖励均从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中解决,并于次年兑现。
二、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物流项目奖励比例可高于3%),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支持项目发展壮大。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承担。
三、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技术创新应用或提高装备水平的技改项目,自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追加给予1.5%的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比例分级承担。
三产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的大宗物流中心等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地块优先供应住宅用地。
二、新建物流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水利建设基金除外),优先用于支持项目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延续扶持优惠政策
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每年安排项目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安排项目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3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通辽市重点鼓励的“五大产业集群”补链强链延链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安排项目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特别突出的项目,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享受本条款政策。扶持资金按企业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比例分级承担。
总部经济政策
企业在通辽市设立总部的,每年安排总部经济通辽市域外企业对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80%资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承担。
配套服务政策
一、鼓励旗县市区(开发区)充实设立重点产业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用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创业创新。
二、鼓励旗县市区(开发区)引进园区产业定位以外的项目,参照发展飞地经济模式,对跨旗县落地项目生产总值、新增加旗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可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
三、对通辽市产业具有补链强链延链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优先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四、对项目审批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推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高质量对接和数据共享,实行“一网通办”。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施市旗两级领导包联并配备项目秘书,实现全过程督办、盯办、代办。搭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宣传、诉求办理、供需对接等服务。依托“解决民营企业问题直通车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奖励政策
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新旧动能转换带动能力强、辐射拉动效应明显等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奖励。
二、本政策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高于项目当年对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政策规定事项需市级实施的,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需旗县市区(开发区)级实施的,由其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三、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可在本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来源:通辽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