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力玛曲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产业园区内落地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也可以租赁、土地入股的形式供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参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产业园区以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园区政策执行。(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经营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交易部门减按30%收取土地招拍挂保证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提供“七通一平”服务,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场地平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商务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
四、实行企业注册“零”收费,代上级部门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财政承担。(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
五、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六、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对于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招标采购程序,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的“四个零”服务。(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七、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强化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受理和评议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八、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现代农牧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且取得项目贷款的,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贷款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九、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3‰,由县财政给予前期经费补助,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县财政局、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对鼓励类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对企业法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一、对天津市引导到我县投资落户的企业,在奖补审核期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通过与项目企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50名(含)以上已脱贫人口增收,同时雇佣建档立卡已脱贫人数不少于3人或达到企业用工的30%以上的,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新增投资额的20%,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二、对赴国内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由组织参展单位、县财政对企业参展、布展给予5—10万元的经费补助。(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三、供电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政策规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协调解决电力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每个招商引资项目能及时安全可靠用电。(县电力公司负责)
十四、单个项目符合两条以上奖励条件的情形,按最高额度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五、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玛曲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解释。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玛曲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