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群众和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加大招商力度,促进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工作。
第二条 奖励对象。对直接成功引荐株洲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落户于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经投资者书面确认、与区内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鼓励从株洲以外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注册、建设、纳税经营的新投资或并购类企业(项目),且项目所属产业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轨道交通、航空及通用航空、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相关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原则上,本办法适用于奖励第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购地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2‰。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3亿元的,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企业(项目),其超过3亿元的部分,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奖励的原则、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一个项目的奖金只认定并支付给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单位即第一引资人。若由多个引资人完成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入驻并具备奖励条件的,由投资者根据贡献大小确定第一引资人进行申报,并出具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奖金分配比例意见的有效材料后自行分配奖金。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金分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截止到项目竣工投产日:
(一)项目开工建设,予以奖励全额奖金的30%;
(二)项目竣工投产,予以奖励全额奖金剩余的70%。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正式合同后3个月内,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到区招商合作局共同填报《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超过上述时限未备案登记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资格。在填报《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时,应向区招商合作局提交投资方对引资人的确认证明,区招商合作局应同时告知引资人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引资人需到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填写《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超过上述3个月期限未申报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资格:
(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人确认证明书;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投产后相关机构认定的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进展的有效证明、竣工验收报告;
(七)如有多个引资人的,需提交经各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第一引资人确认材料及奖金分配方案(含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由区产业、财政、建设、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复审后,提交株洲高新区产业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最后研究审定,确定获奖名单及奖金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上奖金均为人民币,外资项目按当前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奖金发放前,将拟奖励情况在株洲高新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引资人获取奖金后,依法承担其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行为,一律追回所发奖金、取消其荣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有战略性影响的入园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其中介人具体奖励方式另行商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按新的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