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招引落地更多高质量产业项目,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社会人士、招商团队、企业法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体制内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1个引荐人。涉及多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自行协商并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申报,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引荐人获得的奖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引荐项目属于淮南市六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新兴制造业项目,为市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入驻标准化厂房单个项目或集群招商(专精特新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亿元以上,并在淮南市内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项目奖励
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每1亿元奖励引荐人1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5亿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质量项目奖励
1.引荐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排名前10位的行业领军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5万元。
2.引荐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荐人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10万元。
3.引荐项目为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利用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项目奖励认定及申报流程。
(一)登记
1.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当地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填写《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2.引荐人在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持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和《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在项目落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理项目引荐人认定手续。
3.项目落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如属于引荐团队,还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申请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有效发票为准)落实奖励。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新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条件2个月内,到项目落户地招商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申请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奖励,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2年)。
(三)审核
项目落户县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后,评审结果报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公示
将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
公示无异议的,奖励资金按照市、县区(园区)现行财政体制、税源归属实行分级负担,由项目落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行负责兑现,涉及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委托招商,可参照本办法签订协议进行奖励。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高端高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淮南市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方式、金额。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人资格备案申报关,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不规范、不完备的,对引荐人资格不予认定。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已制定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的,可按原办法执行;未制定奖励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经核实,由项目所在县区(园区)牵头追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