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引进项目投资成本,促进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孝感市本级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零收费”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21﹞9号)和《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安办发﹝2021﹞5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商引资的重点工业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包括厂房和设备)按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且税收额度10万元/亩及以上工业项目;市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承诺享受中介服务优惠政策的项目。
第三条 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工业项目涉及由投资企业承担的行政审批收费(含应上缴中央、省资金)的,属于市本级部分予以免收或先征后补;由投资企业承担的前置中介服务费收费,由投资企业市场化选择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市政府“以奖代补”再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条 行政审批收费实行免收、先征后补和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的项目纳入清单管理(附表1《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先征后补或免收项目清单》、附表2《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市相关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能职责对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审批相关执收单位免收费项目的成本费用由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据实拨付;前置中介服务奖补所需资金,由项目所属地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直接兑付。资金由市政府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往来资金中单列。
第二章 行政审批收费免收和先征后补
第六条 行政审批收费免收办理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秘书或企业凭《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免收费资金确认表》(附表3),到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直接办理免收费手续。
第七条 行政审批收费先征后补办理程序:
(一)招商引资项目秘书或企业凭《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先征后补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表4)、企业缴费凭据和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程序性复核无误后,按资金拨付程序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三章 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
第八条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以奖代补”统一由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办理 。
第九条 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办理程序:
(一)企业在咨询市行政主管部门后,市场化选择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报备。
(二)企业完成了前置中介服务事项,通过了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企业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奖补政策。
(三)企业填写《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中介服务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表5),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市商务局会同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确认,并在《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中介服务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表5)中签字盖章确认。
(四)企业凭《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中介服务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企业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向项目属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直接申请拨付奖补资金;项目属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对企业申请进行程序性复核无误后,按资金拨付程序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条 企业选择《安陆市重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之外的前置中介服务的,由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政府对企业申请中介服务奖补费用遵循①企业购买中介服务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实际费用予以奖补;②企业购买中介服务费用高于补助标准的,按奖补标准予以奖补。
第十二条 其他需“一事一议”的奖补项目或费用,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陆市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收费免收和先征后补、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落实行政审批收费免收和先征后补、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影响营商环境和引进项目建设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企业违背诚信原则,套领、冒领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前置中介服务奖励性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运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安陆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