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支持政策摘要
《关于支持主新特产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镇发【2021】3号)、《关于支持镇平人建设新镇平的若干措施(试行)》(镇发【2021】4号)
(一)重资产入驻类项目,按投资额度和亩均税收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奖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出让年期按照弹性出让年限20年办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上、年亩均税收达11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对地价每亩12万元以上部分,安排等额资金予以奖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对地价每亩10万元以上部分,安排等额资金予以奖补。奖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税收奖补。在完成约定税收基础上,自项目达产之日起,五年内参照税收贡献进行奖补,其中前三年对年亩均税收超过11万元部分的地方所得按100%标准奖补,后两年按50%标准奖补。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设备购置。
3.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制定支持政策。
(二)轻资产入驻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1.房租补贴。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200元/m2的项目,第一年租金以奖补形式全额返还,后两年租金以奖补形式返还50%。
2.税收奖补。五年内参照税收贡献,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超过200元/m2部分的地方所得按50%标准奖补。
3.重大项目有轻资产入驻需求的,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制定支持政策。
(三)新注册公司的
1.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印章等手续免费一站式
办理。
2.协助解决登记注册地。需要提供注册地的,根据企业类型,指定“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区、新经济产业园、创新创业大厦”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3.税收奖补。对年综合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参照税收地方所得的50%标准予以奖补。奖补年限暂定五年。
(四)符合总部经济特征的企业,以年综合税收50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参照税收地方所得的60%标准予以奖补,其中个人所得税参照地方所得的100%标准予以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五)鼓励镇平在外机构、在外人员及支持镇平发展的各界人士积极招引项目。每引进开工建设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工业项目,奖励引资机构(人)办公经费10万元;每引进开工建设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工业项目,奖励引资机构(人)办公经费20万元;引进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或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引资机构(人)办公经费奖励。
(六)优先保障返乡创业人员享受优质教育、医疗绿色通道、社保等服务;符合诸葛英才计划的享受人才奖励补贴;高端人才优先入驻县人才公寓;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镇平发展功臣”称号。
二、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摘要
《关于加快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镇政【2017】45号)、《拟上市企业来镇平注册投资优惠政策》(镇政办【2017】114号)
(一)支持证券机构入驻。对设立C级以上营业部(以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等级为准)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境内首发上市(IP0)的企业,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奖励: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股改的,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由县政府给予75万元奖励;完成河南证监局辅导,并正式报会的,以证监会受理通知书为准,给予75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县的(募集资金以招股说明书为准),给予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奖励:通过券商内核,并正式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的,以收到股转系统受理函为准,给予6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40万元奖励。
3.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奖励:通过券商内核,并正式上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审核的,以收到受理函为准,给予20万元奖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后,给予30万元奖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类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县的,按照其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含新三板和中原股交中心交易板,以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纳税为参照数据),县财政将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三)加大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股改成本,企业因股改需要转让土地房产且仍用于生产经营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不调整土地出让金。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经有专业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县财政安排同等数额资金给予支持。企业在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县财政安排同等数额资金给予支持。企业在股改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如股改完成后未挂牌上市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县财政安排同等数额资金给予支持。
对开展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个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以该企业2014年、2015年、2016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2017年起实行上述5年财政扶持政策。
对其他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四)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镇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五)上市企业限售股解禁后在我县进行股权交易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视其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支持。
(六)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直接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经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核准或注册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绿色债券等。
(七)建立政治激励机制。对上市(挂牌)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法人代表给予激励,在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选举、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推荐,对上市挂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
三、支持科技技术创新政策摘要
《镇平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镇发【2021】14号)附件1《镇平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业联合建设并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4.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当年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科技“雏鹰”企业奖励5万元。对在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县财政参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三)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6.支持企业围绕“3+2”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承担市级重大专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揭榜挂帅项目、PI制项目研发按省财政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
7.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按当年企业获得省财政研发费补助金额1:1配套奖补。
(四)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8.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企业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经费的50%或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企业引进并签约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服务期满三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6万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当年获得南阳市组织部门、科技部门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奖励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召开技术研讨会、成果发布会、人才交流会,按实际会议费用开支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摘要
《镇平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镇发【2021】14号)附件2《镇平县支持工业企业“三大改造”若干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
1.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县财政参照国家、省认定的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3.支持企业“上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4.对当年度符合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参照国家、省认定的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并在我县使用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当年度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7.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绿色化改造项目,县财政参照国家、省认定的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装备制造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实施贴息支持
10.投资额达到南阳市创新贴息支持标准的工业企业年度在建(含新开工)“三大改造”项目,推荐申报市创息贴息支持。投资200万元以上,低于南阳市创新贴息支持标准,并在年度内获得银行贷款用于该项目的,县财政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日期以资金到账或受托支付日期为准。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月数/12相应折算贷款额。
五、支持人才引进政策摘要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
(1)对来南阳市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南阳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成功引进国内外顶尖、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的人才猎头、行业协会、驻外机构等发放“引才伯乐奖”,经评审认定后,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2)对企业从南阳市外全职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创新人才,3年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的30%给予人才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3年内对企业付给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部分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全职聘请外籍工程师,经评审认定后,可参照享受个人补贴和企业补贴。
(3)对于引进的金融投资人才在南阳市新注册(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基金实缴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实缴规模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
(4)对首次来南阳到九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15000元、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来我市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优先入驻创新创业平台,初次创业可给予5000元创业(开业)补贴,并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
(5)对柔性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人才补贴,最高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与南阳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单位,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来南阳市工作的“省博士服务团”成员,认真履行职责,为挂职服务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
(6)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优秀人才,大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知名度、影响力的本土高端人才,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并作为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的重点推荐人选。对新入选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和中原学者、“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分别奖励60万元和20万元。
(7)对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初创企业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初创企业获得首批风险投资的,可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六、企业奖励政策摘要
《镇平县工业企业比贡献比管理比创新争创星级企业考核评定办法》(镇政【2019】35号)、《镇平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镇政【2017】39号)
1、企业评比奖
A类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0.8%进行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一名县领导牵头,正科级联络员组成服务专班,一对一服务;纳入金融部门授信和信贷重点对象,优先推荐各级财政奖励补助支持;优先保障企业地、电、水、气等要素供应;企业负责人列入“功勋企业家”“双十佳企业家”重点推荐对象。
B类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0.6%进行奖励,不超过10万元;由县工业经济振兴专班开展专班服务;对于企业技术改造、产业扩张、转型发展,由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对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用能及融资给予适当支持。
2、星级企业奖
五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
四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6%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
三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4%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
二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2%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
一星级企业: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进行奖励,同时享受AB类企业相关奖励。
来源: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