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县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

来源:岳阳县投资促进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2-12-05 16:00:39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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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产业链项目投资

凡被引进入驻县属产业园区,符合产业政策且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属生物医药、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新材料(含新型建筑材料)、电子信息等五大产业链的重大项目,或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在前期手续办理、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本优惠政策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鼓励县域所属企业招商引进位于其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企业或相关配套项目入驻县属产业园区。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奖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不重复享受项目中介人奖励)。

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进项目入驻县属产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进企业落户在县属产业园区的,自企业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的第一年起,县人民政府将企业年度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鼓励现代农业台资项目投资

鼓励台商台资企业入驻湖南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建设面积5亩以上且亩平投资(不含用地成本)5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累计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台商台资企业投资具备台湾特色品牌、有助于我县农业产业链延伸、带动我县规模农业发展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相关企业除享受我县二、三产业有关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奖励相关企业50万元。鼓励台商台资企业依法引进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推广示范,示范面积达100亩以上且示范效果好的,一次性奖励相关企业10万元,并连续3年按土地租金50%的标准给予租地补贴,且优先给予国家有关贴息贷款政策。

第三条 用地保障

凡新引进入驻县属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土地成交价50%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且连续2年每年形成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达5万元/亩以上的,再按土地成交价50%的标准给予奖励。其它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形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条 建设保障

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入驻县属产业园区且租赁县属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期限达3年以上的,按认定的实际租金,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按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第三年按4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企业按规划自建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重大项目,可采用厂房代建、基础设施共建等方式给予扶持,并可合同约定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在约定时间内按不低于建设成本的价格回购。

工业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可由县贸促会或相关产业园指派专人全程代办;报建和建设环节中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一票制”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五条 税收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且年亩平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5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其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标准、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的标准奖励给相关企业。

县域现有的工业企业,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年度递增30万元(剔除退税)以上的(享受本条前款奖励政策期内的企业除外),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增长额3%的标准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增长额按企业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当年值与其设立以来年度最高值的差确定。

第六条 做大做强奖励

县域所属企业,首次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证券市场上市(含境外、国外证券市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国内证券市场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

县域所属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或创新创业大赛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经批准在我县设立国家或省级创新平台,如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给研发团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的,按国家、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给研发团队;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自身获批发明专利、其他专利(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等国家级商誉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标准化示范区”等省级商誉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排名在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前述同一类别多个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叠加奖励。

第八条 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在我县注册公司之日起的前3年,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县级留成部分3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留成部分4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区域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多次晋升级别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叠加奖励。

第九条 外贸企业奖励

县域所属生产型企业,首次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首次贸易额在10万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在50万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上一年度对外贸易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本年度倍增的,根据其出口额增量部分按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生产型企业,贸易额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额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和3万元。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实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展会,适当给予参展费用补贴。

第十条 中介人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经投资者、项目引进单位以及招商引进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最先与我县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促进项目投资成功的主要信息提供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

(一)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项目引进的中介人给予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的;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现代旅游项目的;

4.引进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和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

(二)奖励标准。

1.所引进项目为工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或现代旅游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分年度按投资进度兑现,奖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所引进项目为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和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按年度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20%的标准连续奖励两年,奖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定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并由县贸促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发布之前已招商引进的企业,按引进时所签订协议执行。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奖励、扶持和补贴金额经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及时发放到企业或个人。

(三)凡按照本政策享受优惠或获得相关奖励后,不再享受县内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规定。县内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政策享受优惠和奖励规定。

(四)本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实际投入(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投入);“投资强度”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土地面积,由县发改局、县贸促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产业园区主管部门(或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等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共同核定;所称“生产经营性税收”是指企业投产以后缴纳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收总额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外资项目的投资额按换算成人民币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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