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来源: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05 17:00:02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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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商引资政策体系,规范重大招商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预期亩均税收达到相应标准的工业项目(不含化工项目),亩均税收标准为:枞阳县10万元,铜官区、义安区、郊区12万元,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18万元。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年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新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型经济项目。

3.新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获国家科技奖、省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用地厂房保障

4.各县(园)区根据新引进项目的产业关联度、投资强度、亩均效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综合指标,进行分类差异化供地(原则上总投资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选择现有厂房入驻或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对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鼓励新引进项目建设多层厂房节约用地,对于建设二层厂房的可按照第二层实际面积给予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奖励,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50元/平方米奖励。鼓励新引进项目进驻现有厂房(场所),对于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厂房(场所)年租赁价格50%—10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内购买厂房的可给予销售价格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装修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县(园)区自行确定。

(二)设备购置补贴

6.对于新购置设备1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超过落户县(园)区标准的项目,可视项目技术先进程度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

7.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大的异地整体搬迁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

(三)财政贡献奖励

8.对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约定的建设期间内,对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9.对于新引进的项目,自经营年度(原则上以开具第一笔经营性税票)起,连续8年给予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奖励。从项目投产或运营后第四年开始,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成为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继续享受后续奖励政策。

10.对于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类、平台类企业,所在县(园)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奖励。

11.对于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项目,5年内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人数由各县(园)区自行确定。

(四)金融扶持

12.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引进项目,市、县(园)区可以股权、债权、委托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不为第一大股东),期限不超过5年。

(五)盘活存量奖励

1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兼并重组政策,对投资主体并购重组我市现有企业或购买闲置资产的,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地在铜陵市的,所在县(园)区可给予重组过程中交易双方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兼并重组后,原则上以被兼并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重组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具体由所在县(园)区自行确定。

(六)外商投资奖励

14.外资工业项目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外,各县(园)区还可给予相应奖励,具体由所在县(园)区自行确定。

(七)其他奖励

15.对于引进的重大外资和十大新兴产业总部项目,所在县(园)区按《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2022〕9号)第九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奖励。

三、附则

16.本指导意见所列的各项扶持政策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各县(园)区可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类别。某个项目具体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投资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由各县(园)区和投资方具体洽谈,明确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在投资协议中列明具体事项和对赌条件。各县(园)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7.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产业转型项目,新增投资达到相应规模的,项目落户县(园)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本指导意见给予扶持。

18.按照“谁收益、谁承担”原则,各项扶持政策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园)区负责审核兑现,市级财政不参与超收分成。新引进项目同等享受我市涉企产业政策,涉及同一内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9.各县(园)区对符合主导产业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铜陵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另文印发。

20.各县(园)区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导致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21.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市招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20〕17号)同时废止,已享受或已按照原政策签订协议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文件执行。

来源: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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