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扶持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01 17:00:17 阅读量: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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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69号)、《2022年东莞市增资扩产企业购置厂房补贴申报操作指引》(东投促函〔2022〕31号)和《道滘镇关于推动产业空间增效激发招商引资活力若干措施》(东道府〔2022〕12号),为加快统筹镇内优质产业低成本空间,支持优质产业项目落户道滘,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认定

第一条 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是指经认定的我镇辖区内产业园统筹的低成本空间场地,包括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产业承接条件,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配套设施完备,已基本建成投入使用。

(二)产业定位清晰,招引的企业原则上需符合《道滘镇产业发展指引(2018年本)》(东道府〔2018〕2号)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要求,已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拥有知识产权总量较多的优先认定。

(三)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须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专业管理团队,运营情况良好。

(四)每年认定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产业园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获批的低成本空间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五)同一产业园,既符合东莞市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认定条件,又符合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认定条件的,只能选择申报其中一种类型,不得重复认定。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产业园提出申请,整理报送申请材料,每季度集中申报1次。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申报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报建资料等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4.产业园功能布局、产业规划和招商计划;

5.《产业园已落户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6.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审。由投资促进中心联合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通过书面审核、现场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认定。经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认定为“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并颁发奖牌。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补贴对象为入驻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的重点扶持产业项目、重点培育产业项目,且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补贴方式为租金补贴及购置厂房补贴,具体根据项目实际的经营情况及相应资质而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贴的入驻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的企业或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符合《道滘镇产业发展指引(2018年本)》(东道府〔2018〕2号)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要求;

(二)项目须在入园后1个月内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补贴的企业与产业园运营方或权属方不能是同一家企业;

(四)申请购置厂房补贴的项目,入驻的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需是镇属企业参与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重点扶持产业项目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上市企业、获得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

(二)获得认定的市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四)获得认定的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

(五)纳入市外资百强企业;

(六)获得认定的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八条 重点培育产业项目需同时满足至少以下3个条件:

(一)属于市重点发展的“五大领域十大产业”1范围或重点招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

(四)外资企业;

(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

(六)过去三年任意两年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七)过去三年任意一年产值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

(八)过去三年任意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九)过去三年任意一年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十)过去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

(十一)过去三年固定资产投入合计达1500万元(含)以上;

(十二)过去三年任意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或三年平均值不少于4.5%;

(十三)引入至少1家风险投资基金入股,且获投资金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1 五大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十大产业包括: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

2战略性支柱产业项目,主要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鞋帽等行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等行业项目。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租金补贴标准。入驻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的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和重点培育产业项目,补贴标准如下:

(一)重点扶持产业项目享受的场地租赁补贴标准为场地租金的50%,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结合我镇实际,低成本空间产业用房租金补贴标准不高于10元/平方米/月。

(二)重点培育产业项目享受的场地租赁补贴标准为场地租金的40%,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结合我镇实际,低成本空间产业用房租金补贴标准不高于8元/平方米/月。

第十条 各类项目申请租金补贴面积(包含研发、办公、生产场地,不包含宿舍)标准如下:

(一)重点扶持产业项目最高可申请租金补贴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

(二)重点培育产业项目最高可申请租金补贴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购置厂房补贴标准。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标准如下:

(一)重点扶持产业项目购买厂房可一次性申请补贴为100元/平方米;

(二)重点培育产业项目,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购买厂房可一次性申请补贴为5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申请购置厂房补贴的项目,需与我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见附件3),约定产出效益、转让事宜等,财政贡献按照不低于重大项目标准的80%执行,并且享受购置厂房补贴的物业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进驻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的项目,申请租金补贴及购置厂房补贴的总面积不得超过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获批面积。

第十四条 租金补贴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章 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该实施办法的补贴支出由《道滘镇关于推动产业空间增效激发招商引资活力若干措施》(东道府〔2022〕12号)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再另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入驻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符合租金补贴的企业,由产业园运营方每月直接给予租金减免,项目运营方每年3月、6月、9月、12月凭租赁合同及减免租金相关资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符合购置厂房补贴的企业,由镇财政直接给予拨付。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

第十七条 由道滘镇产业空间盘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统一受理、汇总初核、组织会审,并统筹落实资金补贴等工作。

第十八条 补贴程序。

(一)调查摸底。投资促进中心每年1月、4月、7月、10月对进驻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充分掌握企业申报补贴的具体情况,动员企业提前做好申报资料,应补尽补。

(二)提交申请。投资促进中心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申请补贴的产业园运营方及企业需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道滘镇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优质产业项目扶持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

2.项目入驻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计划书;

3.企业获得相应资质认定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项目方近一年科技项目情况和科技活动情况等材料;

5.研发人员名册以及本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等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证明材料或在我镇注册承诺书;

7.项目已获风险投资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或专利等证明材料;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8.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票据、合同等资料;

9.企业不动产权证;

10.场地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的场地面积、每月租金及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金额、年限等核心条款。

(三)部门会审。投资促进中心联合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会审。

(四)镇人民政府审议。投资促进中心拟定补贴计划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审议通过后组织社会公示。

(五)拨付资金。公示结束后,由财政分局根据公示无异议名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对低成本空间的招商运营、企业入驻、租金补贴等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服务和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产业带动作用特别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产业项目,需要突破补贴面积或产业导向或补贴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的,由镇产业空间盘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报请镇人民政府“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既符合市有关办法或我镇其他扶持办法相关规定,又适用本暂行办法的,应从高原则核定拨付,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主体不予资助的范围,参照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获取补贴的,追缴补贴资金本金及利息;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可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由镇产业空间盘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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