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推动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强化依法履约,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助力全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强化依法履约实施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22〕118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履行有关承诺约定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权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落地,不得违法违规对税费的征、免、减、退等事项给予优惠或进行承诺。
(二)公平双赢。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平衡账、综合账、长远账,明确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对等约定企业责任义务,做到优惠与贡献挂钩、权利与义务对等,实现公平双赢。
(三)依法履约。依法履行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合法合规合同,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优惠政策和有效承诺,不得以主要负责人更换、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推诿,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
第二章 规范政策制定程序
第三条 拟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对招商引资中拟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听取法制部门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业咨询机构意见。涉及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或社会各方意见。
第五条 在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六条 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签订项目合同,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经区党委或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执行,涉及上级事权的要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三章 规范“一事一议”政策
第七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视其所属产业,以及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市场潜力、就业促进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制定出台“一事一议”优惠政策,除履行第二章相关必要程序外,还应落实本章要求。
第八条 制定出台“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前景、发展趋势等情况,并评估企业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 对拟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应当积极开展政策评估,对项目落地后的经济社会效益、优惠政策实行后的直接成本和潜在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事项,要按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调查研究和政策评估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客观、全面地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存在暂停上市或退市风险、持续正常经营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在引进和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时要审慎决策。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或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能效水平达不到行业要求、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一律不引进。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应当包括明确的优惠条件、严格的适用范围、规范的兑现流程、清晰的执行期限等要素。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经济社会效益等,要注重项目投资强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要素。
第四章 依法诚信履约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契约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商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强化跟踪服务,确保有关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第十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重诺守信,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有效合同。兑现“一事一议”优惠政策,达到约定条件的,应按时足额予以兑现,严禁拖延推诿,同时应当督促投资主体依法对等履约。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督促投资主体依法对等履约,定期了解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
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建设进度、产值等条件的项目,要责成投资方限期整改,促使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及时取消或调整优惠政策,可视具体情况对已享受优惠政策予以追回;对无特殊原因不履行合同、拒不整改,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失信企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现有合同执行情况,对于无法继续履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在认定违约、清退处置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完善的清退机制,及时清理终止无法继续履约的合同。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对依法约定的优惠政策,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调整的,要做好与当事企业的沟通解释工作,对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合同变更给当事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做好相关补偿。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对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兑现合法合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履行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等行为,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内外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和有关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事项,推动妥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内容,可以直接核查处理有关投诉事项,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等转办、交办投诉事项,并对转办、交办的投诉事项负有指导、督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处理,限时办结,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投资主体、反馈投诉工作机构、承办部门认为不应当由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作书面说明,投诉工作机构认为有关说明合理合规的,应当通过部门联合或其他方式协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级制定出台的普惠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区商务局要将该优惠政策以正式文件形式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产运营后,各部门应按年度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续评价,重点对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对地方的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贡献进行综合效益评估。对效益评价差的招商引资项目,要及时预警检测,成效良好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第二十五条 落实各部门招商引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防范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1. 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供地,严禁配套“捆绑”商住用地。
2. 规范招商引资谈判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禁公款旅游、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虚报发票等行为。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商活动,严禁权力“寻租”、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利益。
3. 规范招商引资代建厂房行为。对企业代建厂房项目做好尽调及风险评估工作,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工程承包商利益输送。
4. 注重招商引资实效。对外出招商成效进行评估问效,引进上报项目要真实客观,严禁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追求虚假政绩。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作用,加大招商引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区商务局要牵头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约定、不兑现奖励和扶持政策的,严格督促整改落实。
区发改委加强日常监测,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并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内容。
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财税、国土资源等方面政策的合法合规性监督。
审计部门要对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要对项目引进、招商优惠政策制定和兑现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月湖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月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