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

来源:沙洋县招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1-26 10:00:29 阅读量: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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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洋县招商服务中心

一、节约集约用地奖励

(一)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明确分期付款事宜,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对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且容积率达1.5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第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厂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企业提供审批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规划核实证明,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对符合我县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类型和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函,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在不违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前提下,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供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情况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对于固定资产(限厂房、设备,下同)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4.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二)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三)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5.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票据,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仅限厂房、新购设备)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不超过4%给予补助。

企业投产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币种)以上(含本数),且形成实际投入的,按企业实缴合同外资(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公司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投产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凭证、投资者出资证明书和财务报表等,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县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五、税收贡献奖励

年度实缴税收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企业投产并产生税收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缴纳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县税务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

六、承接产业转移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设备搬迁、厂房装修等政策支持。

(一)设备搬迁补贴。对从沙洋县外整体搬迁设备至县内生产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10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厂房装修补贴。对企业新装修的无尘、无菌生产车间按200元一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标准根据车间装修等级确定。(此项补贴政策与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企业投产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搬迁费用会计凭证、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仅限设备),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财政牵头,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县城投集团、县交投公司、县发改、县科经、县招商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产业基金扶持

县政府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对县域范围内符合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带动力强的大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根据项目洽谈需要实行“一事一议”,需申请市级产业基金支持的,由县金融办向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八、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年度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6%给子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物流费用会计凭证,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县财政、县招商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九、人才政策支持

(一)对新引进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其所属在我县工作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两类人员合计不超过10名),每年按实缴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8年,每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名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对企业用工引才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按照《沙洋县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人力资源集聚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执行。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用工计划、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县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十、产业链招商奖励

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链项目的引荐主体(包括个人、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商协会等,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沙洋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奖励资金分期兑现,在项目开工后兑现50%奖励资金,投产后兑现剩余部分。引荐主体提供书面申请、委托招商协议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法人资料、引进项目的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资凭证,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招商中心、县城投集团和县交投公司牵头,组织县发改、县科经、县统计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十一、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30个服务事项,由政府购买服务。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由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十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厂房租赁、科技创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按照荆门市2022年下发的服务业扶持文件执行。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投资合同及相关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十三、重大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实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依据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18)》),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确定支持政策。

企业投产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向县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窗口申报,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县招商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本政策适用于沙洋经济开发区、新港区。滨江新区、各镇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落户在各乡镇的项目,由落户地兑现优惠政策。

当年新引进项目或新上项目达到条款要求方可享受本政策。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招商引资政策(2019版)的通知》(沙政发〔2019]1号)同时废止。

各项政策由牵头单位协调落实,并做好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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