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且末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24 17:00:45 阅读量: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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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吸引疆内外客商来且末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且末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在且末县、园区投资新建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自治区、地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符合且末县产业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能源消耗等要求,财务核算符合《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的生产性企业及商贸流通性企业,须在且末县登记注册,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依法依规缴纳税费及相关费用(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

(三)重点支持以下产业类别: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同一时间内容纳30人以上就业),以有机红枣、大芸、高原香蒜等为主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中草药精深加工、优质畜禽和水产精深加工、饲草料精深加工、蔬菜精深加工、装备制造、商贸物流、旅游及其他填补地区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对一个企业多种业务的,重点支持产业收入需占该企业多种业务全部收入的90%以上。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申请且末昆仑工业园区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每平米19元的标准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二)申请且末昆仑工业园区内草地或林地的,按照2016年城镇基准地价的价格每平米31.5元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园区外工业用地的企业,占用未利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每平米19元的标准执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照评估价执行。

(四)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且支付比列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对进且末县昆仑工业园区的项目,确保公共服务区“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为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一平”为土地自然地貌平整)

第五条新建、购置、租赁厂房补贴政策

(一)对入驻且末昆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自行建设厂房,符合重点支持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中草药精深加工、优质畜禽和水产精深加工、饲草料精深加工、蔬菜精深加工、装备制造或劳动密集型产业满足其中一条的项目标准化厂房建设可享受补贴,补贴金额标准800元/㎡,其他产业项目标准化厂房建设补贴300元/㎡。补贴资金分三批发放,第一批在标准化厂房竣工验收建成之日起15日内发放50%的补贴金额,第二批在标准化厂房内设施设备到位正式投产之日起15日内发放30%的补贴金额,第三批在企业升规入统之日起15日内发放20%的补贴金额。累计发放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厂房完整产权归企业所有。

(二)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按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要求,由政府(园区)在且末昆仑工业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长期用工人数在30—50人的,免租使用1年;长期用工人数在50—200人的,免租使用2年;长期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免租使用3年。免租期间,若一次性回购厂房,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40%;若免租期满后第1年一次性回购,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20%;若免租期满后第2年一次性回购,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10%。若免租期满后第3年回购,政府不再给予优惠。若免费租赁期内,造成厂房闲置浪费的,政府依法收回。

第六条购置、搬迁设备运费补贴奖励政策

凡入驻我县昆仑工业园区投产之后一年内用工量达到产业发展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其新购置和搬迁生产设备(生产日期在2020年以后的)运至且末县给予运费补贴,按照搬迁生产设备运输发票,给予40%运费补贴,补贴资金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由双方在运费40%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流运费补贴奖励政策

对年营业额10000万元及以上(免税、筹建期企业除外),并且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经认定后每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运费补贴,扶持期限为3年。

第八条民贸民品贴息补贴政策

且末县是经国家民委确定的民族贸易县,入驻且末县域内企业,从事少数民族民贸和民需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经申报命名为民贸民需特产品企业的,可享受自治区民贸和民需特产品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一)对企业投产运行后,完成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万元;完成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

(二)支持“短平快”项目,对于新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实现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完工、当年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连续三年产值实现10%以上增长,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现有规模以上企业,连续三年产值实现10%以上增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四)鼓励存量企业技改扩建、转型升级、引资合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或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国家项目投资部分)按1%进行奖补。

(五)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科研启动经费补助20万元;企业实施自有新授权发明专利且产生经济效益的,每件奖励2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专利等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奖励资金的50%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

(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新建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8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新取得地理标志证书的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

第十条用工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户籍人员或在且末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且末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50%或全额进行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二)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在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10人以上,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辖区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自行开展不少于60课时的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岗前培训,以最高1800元/人的补贴标准补给企业。企业自行开展的服装纺织类岗前培训,以2400元/人的标准补贴给企业。(《2019—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巴就培发〔2019〕6号)、《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44号)、关于印发《巴州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巴人社发〔2018〕1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巴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20〕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435号))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在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辖区内缴纳社会保险。企业选取优秀技术骨干、班组长(年龄45岁以下),委托职业院校,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完成培训任务,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取得中级工的每人每学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学年5000元,补给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9〕22号)、《2019-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巴就培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巴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20〕38号)

第十一条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一)对成功介绍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项目(以竣工决算审计为准)的社会组织、商会、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项目落地投运后,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本县,并注册运营的引荐中介机构、中介人,予以5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应当在年度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时作为单独备注事项。

(四)每年对协会、商会开展考核排名,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单个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确实到且末投资或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协会、商会,对排名靠前,贡献突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要素配套政策

(一)水价:居民生活用水1.76元/立方米;饮服、基建用水3.00元/立方米;桑拿、浴足、汽车用水4.00元/立方米;绿化、消防用水0.66元/立方米;公厕用水1.76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4元/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1.37元/立方米。

(二)电价:居民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政府补贴后为0.39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0.153—0.71元/千瓦时,执行分时电价,根据峰谷时段不同),农业生产用电0.312元/千瓦时。

(三)天然气价:居民用气2.4元/立方米;商业用气2.8元/立方米;汽车加气、CNG(气化天然气)用气3.3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按照我县与供气企业协商的供气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服务政策

(一)出口创汇政策:对当年自且末县出口的产品,根据商务部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的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二)落户、就医、就学政策:对内地省区户籍自愿到且末企业就业、落户,享受且末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服务保障政策:县商工局对企业所需各种证照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带办”或者予以“代办”,“全程一站式”“保姆式”服务,确保手续齐全1—3个工作日内办结,邮寄送上门。

(四)权益保障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在且末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同类产品政府招标采购时将优先考虑。

(五)媒体宣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县级新闻媒体投放广告,免收广告费。

第十四条其他优惠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前两年全额贴息,第三年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除了适用本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惠办法:

(一)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行业排名前10位以及省级国资委管理企业中排名前5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在千万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三)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龙头项目。

(四)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重组企业或盘活困难企业、问题项目的。

(五)将集团公司总部注册在且末县的。

(六)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十六条以下项目不属补贴范围:矿产(含油气)资源采选冶、房地产等项目以及光电、风电、水电、抽水蓄能、源网荷储等新能源项目,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其他项目(PPP项目)。

第十七条认定程序

(一)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营业额)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纳税额以县财政局、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县商工局会同发改委对投资者提出的优惠申请,及时予以初审。

(二)审核结果报县发展指挥部研讨进行二审,二审通过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终审,终审同意后由县发展指挥部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由县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划拨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兑现。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周内办结。

(四)以上政策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半年对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通报。

第十八条附则

(一)本制度涉及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落实责任主体为且末县人民政府。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涉及的资金来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申报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申报并及时兑付到位。需要县财政支持的,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产业引导资金并制定兑现细则,负责优惠政策兑现工作。设立的产业引导资金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当年发生人员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因食品安全引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当年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给且末县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当年因税收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或对本地区造成负面影响的企业。

(三)按县产业布局和政策导向组织招商引资,严禁同质化竞争,鼓励差异化发展。

(四)严格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按照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签订合同书,明确约定投资项目资金、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等条款,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五)投资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得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六)企业瞒报骗取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并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的依法追缴。

(七)若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且末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八)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且末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及部门负责解释。

(九)政策中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

来源:且末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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