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来源: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22 16:00:38 阅读量: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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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旗内外投资者来四子王旗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的产业、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项目规模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农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一次性固定资 产投资在1 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通过京蒙协作引入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项目。所有项目投资强 度不得低于30万元/亩(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 万元/亩)。且项目投资主体在我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当地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统筹。(以上项目包括“飞地” 项目。)

第二条 对于业绩良好、极具发展潜力和培养价值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引领地位的企业以及第三产业中前期投入大、回报见效慢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多岗位就业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气此外,对于上述行业以外其他行业,税收贡献多、发展潜力大,对四子王旗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笫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企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要求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所得税政府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由政府给予前二年100%、后三年50%的扶持。税务机关出台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依法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取得。完成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100%的企业,以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由政府按照50%的比例给予基 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五条 在四子王旗从事技术研发并就地转化的,产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以固定投资额度(不含土地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研发奖励,奖励上限100万元。

第六条 自企业注册年度起,解决我旗户籍人口就业30人以上的,且纳税正常的企业,旗财政将为该企业补贴我旗户籍员工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50%,累计兑现5年。

第七条 入驻四子王旗的所有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每引进1名硕士、博士或具有副、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且工作满二年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奖励,就业人数以人社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

第八条 对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为该企业高管(最多3人)协调解决适量过渡性住房,过渡期为三年,租金第一年度按市场价的20%补贴,第二年度按市场价的 50%补贴,第三年度按市场价的80%补贴。

第九条 凡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投资的,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需要在我旗落户、入学的,由旗公安、教育部门负责安排落实。

第十条 企业入住所需办理手续,提供“企业零跑腿”服务,全程由四子王旗投资项目代办帮办工作专班队伍免费跟踪代办,尽力缩减审批时间,需要上一级部门行政许可的,由相关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各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奖励措施。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引进旗外投资者在我旗兴办生产性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奖励措施。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及符合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情况下,对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地、工作实绩显著的我旗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奖励。拟对两年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 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并给予嘉奖或记功;对两年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项目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提拔重用、绩效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引入的新建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厂房建成、设备安装到位、投产运营三个阶段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企业依法纳税和带动就业的,给予经济奖励,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5%。实行分阶段不累加按比例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引入的文旅体项目,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乌政办发〔 2021〕30号)执行。

第十五条对引入的商贸物流项目,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修订后的《乌兰察布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对引入的高新技术及科技创新项目,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乌兰察布市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 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乌政发〔2021 J 98号)执行。

第十七条四子王旗范围内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飞地项目

第十八条 对旗县市区(开发区)实现飞地招商落地 的项目,按照“一飞三分”模式给予推荐项目旗县市区(开发区)分成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企业和引荐项目落地 人员在项目签约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备案, 具体奖励措施及流程按照《乌兰察布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乌政办发〔2022〕16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落户四子王旗境内的各类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达产达效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和投产后由于自身原因二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及欠税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投产后,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落地企业服务保障工作,依据本规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如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优惠政策由四子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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