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特色农产品产业招商优惠扶持政策

来源: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1 16:00:01 阅读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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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县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招引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实现招商成效大突破,助推全县特色农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入驻产业园企业(机构)享受省、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产业招商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促进政府与企业、服务与需求无缝衔接。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培育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重点针对新迁入、新设立,已落户产业园的加工企业和种养殖企业。

(一)在台江本地注册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三)联农带农作用发挥好的企业;

(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农业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一)厂房租赁补贴。对来台江县租用现有厂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额达2000万元且稳定生产一年以上的,实行“三免三减半”“先缴后返”,即投产后前三年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缴纳给园区管理公司租金价款的100%,第4年、第5年、第6年按市场价租金减免50%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按评估价回购厂房。

(二)投资补贴。在台江投资建厂房或修建设施大棚并稳定生产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1.投资建厂房。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投资新建厂房,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修建设施大棚。经县农业部门和建设方共同认定确定的标准修建钢架大棚工建设完成50-100亩的、修建智能化连体玻璃大棚10亩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超过100—200亩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200亩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000万元。

第七条  生产扶持政策

(一)产业支持。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积极申报贵州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帮助申报国家农产品加工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申报所得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产业园内所有参与申报企业投资比例全部补贴给企业。

(二)用地支持。1.工业用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2.农业用地。企业或投资主体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达5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年增收15%以上,可以享受以下支持。种植类:按台江县农业产业规划要求,凡是集中利用土地用于发展农业种植稳定3年以上,土地流转费按先流转实施后验收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荒山荒坡林地种植规模达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80元;旱地种植规模达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水田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100元。第四年开始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超出部分自行支付。养殖类:按台江县农业产业规划要求,凡是集中利用土地、林地及租用山塘水库用于养殖产业3年以上,以实际流转费用标准参照种植类的予以补助,第四年开始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超出部分自行支付。3.用厂房和圈舍。租用厂房和圈舍等从事种养殖,达到合同规定养殖规模以上且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租金实行“三免三减半”即投产后前三年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缴纳给园区管理公司租金价款的100%,第4年、第5年、第6年按市场价租金减免50%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按评估价回购厂房。

(三)金融支持。在台江注册企业并生产经营1年以上企业,并且联农带农富农能力强,可申报衔接资金、贵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等给予贷款贴息。其中衔接资金贴息标准:1.带动就业贴息。贴息对象每申请100万元贷款贴息,最低承诺年发放农民工工资20万元以上或吸纳我县10名以上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最高贴息资金50万元/年,最多贴息3年。2.带动订单贴息。被贴息企业每申请100万元贷款贴息,带动台江中小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户发展农业,并订单收购被带动对象产品不低于100万元(以实际完成订单为准),最高贴息资金50万元/年,最多贴息3年。3.盘活资产贴息。按台江县农业产业规划要求,凡到我县自筹资金承包农业资产(包括农业大棚、厂房、圈舍、冷库等),以及农业园区等其他农业资产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给予申请贷款贴息,最高贴息资金50万元/年,最多贴息3年。

(四)财政贡献奖补。对入驻台江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地方财政奖补政策。对新引进的产业类企业,投产后前五年根据产值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25%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45%予以奖励。

第八条  其他扶持政策

(一)优强企业支持。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央企或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我县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二)品牌申报奖励。1.申报名品牌奖励支持。对入驻台江县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名牌产品和贵州省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60万元,对新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给予奖励30万元。2.申报龙头企业奖励支持。成功申报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3.“二品一标”申报奖励支持。首次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4.管理体系认证:新获得ISO9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5.创新科技技术支持。在农业种植技术、栽培管理技术、农业设备等农业领域创新科技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定的,按照创新技术专利认定价值予以发明人奖励5-20万元。同时,鼓励涉农企业、农业部门积极参与申请国家、省等相关科技奖等,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按影响度予以参与人(参与单位)3-10万元奖励。

(三)招商推介扶持。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它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3000万以上项目到我县落地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优质品种引育奖励。针对县内注册企业在县域内开展优质高效新品种选育及示范种植,获得农业部认定的国家新品种的,选育周期小于5年,每一个品种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选育周期达5年以上,每一个品种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五)一事一议范围。对投资数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因推动行业发展出台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政策如有重复、重叠的,投资人可自行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以上措施如因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如与国家、省、州其他政策条款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规定的企业向县特色农产品加工招商专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审查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于政府同意半年内向企业进行兑现,兑现资金由上级拨付的财政资金、衔接资金、县级自筹资金等组成。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台江县特色农产品加工招商专班及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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