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双招双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打造“山水人文之城、创意创新之城、开放枢纽之城、青春活力之城、美丽幸福之城”,建设生态型、国际化、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双招双引”风险防范相关指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本指导意见为各地制定“双招双引”政策依据;对“双招双引”支持奖励与企业贡献挂钩,原则上总量最高不超过其10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70%(重大特殊项目可“一事一议”);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落地企业享受市、县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同时,可同步享受国家、省级支持政策及市级产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但同一事项在同一层级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双招双引”支持奖励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在我市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且须在我市实际运营。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我市五大主导产业和九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
三、政策指引
(一)项目落地支持政策
1.项目落地奖励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工业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分步骤给予其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奖励。
(2)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需要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各地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原企业或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用地保障
(1)对列为省、市级重大招引项目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纳入省清单的市级重大项目,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加大设备补助力度。
(2)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给予扶持。
3.厂房场所支持
(1)厂房代建。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由落户地园区出资代建厂房,并经落户地园区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支付代建费用。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门槛、标准和具体代建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2)厂房租赁。对需要租赁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租金减免或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3)厂房购买。对需购买政府及所属园区持有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确定房款。
(4)厂房装修。对于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可给予一定的厂房装修补贴。
(二)金融资本支持政策
4.融资及基金支持
(1)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鼓励各地通过“政银担”,开发“园区贷”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为企业融资扩宽渠道。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加大财政金融产品扶持力度。对厂房、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可给予一定年限不超过贷款时点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具体期限和贴息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2)支持各区县、各园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可市、县联动),力争引入国家、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放大规模,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培育企业上市,投资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招商项目纳入投资基金储备项目库,具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鼓励市、县(区)国有企业以货币或其他资产权益对新招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含高层次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或其他经批准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式,增加投资资本供给。
(4)对市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债券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再融资的,按照每次募集资金投资在市内实际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募投项目落户本市的,享受我市“双招双引”支持奖励政策。
(三)企业成长支持政策
5.招才引智奖励
对经组织人才部门、科技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落户黄山市进行创新创业就业的,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对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具体按照组织人才部门招才引智相关规定执行。对重大项目落户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各地可结合其对地方贡献,确定奖补政策,落实引才安居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支持政策。
6.企业运营补贴
对新引进落户黄山的重大优质招商项目,可视情在社保、物流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对用工数量多、用工成本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用工补贴。对企业接电成本大、用电、用气成本高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接电、用电、用气补贴。对从外地整体搬迁到黄山落户的项目,搬迁成本较大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对在我市设立首店、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研发机构、信息服务等,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会展中心项目,可给予一定的会展运营补贴。对于我市中欧中亚班列等多式联运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可给予运营补贴、产品研发补贴、普惠性优惠政策奖励,项目资金有实际困难的可提前兑现。具体标准、额度和约束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7.企业贡献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环境友好度等指标,确定企业成长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重点新兴产业支持政策
8.重大工业项目支持
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技术、资金密集型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国有企业出资、政银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可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国有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适时退出)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重大投资项目。
9.重大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
对新引进重大商业及商业综合体、高端度假酒店、健康养老、金融保险投资、文化旅游、农业产业化(以上产业均指自持物业部分,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现代物流、首店经济、文化创意与设计、互联网与大数据,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四新”经济,各地可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成长等政策扶持,具体政策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10.对符合《黄山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认定的总部经济,按照该项政策给予办公用房、企业成长、人才保障等方面支持。对九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且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各地可最高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注册地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按照我市激励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奖补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委托招商支持政策
11.以商招商奖励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择一批商协会、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社团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市级财政对区县载体单位给予采购费用10%的奖励,单户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对市本级载体单位给予采购费用20%的奖励,单户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评估,按评估核定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12.项目引荐奖励
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社团组织、以商招商企业、国内外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公职人员)。各地具体按照项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和贡献大小等分步骤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附则
(一)各地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将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财政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建立亩均效益和合同文本执行双向约束承诺机制,依法合规兑现政策。同时,各地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监督,投资方未按合同履约的,对已兑现的奖励扶持要依法予以追回。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双招双引”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各项政策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兑现时的具体标准、时间节点、额度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由各地按照招商引资合同执行。
(三)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投资促进(招商)部门申请奖励或补贴,由投资促进(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兑现。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内容的,不拨付当期及剩余奖补资金,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各地按本意见兑现优惠政策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方在黄山市项目建设、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坚持规范项目引进程序防范风险,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降低风险。在“双招双引”和科技型人才创新创业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五)本意见由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本意见出台前已享受相关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黟县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