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发展为要、项目为王、实干为先”的目标导向,深入推动产业链招商,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享受条件
(一)适用范围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外资按比例折算,下同)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类项目(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里政策】
2.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型总部经济项目。【市里政策】
3.对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有较大影响,或作为我区重大的产业链招商项目,视项目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给予精准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市里政策,延续去年政策】
4.本地现有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型企业除外)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产业转型投资项目达到相应投资规模的,新增部分可比照本政策执行。【市里政策】
(二)享受条件
5.明确享受主体和补助资金用途。对在我区境内投资、注册且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投资项目,享受扶持资金补助,各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延续去年政策】
6.规定项目建设期。自投资项目土地出让或租赁后,在规定时间内,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完成投资。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1年内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2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分期建设,建设期超过2年的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分期政策,或重新签订投资协议。【新增政策】
7.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类项目投资强度高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高于15万元/年;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投资强度高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高于15万元/年;仓储物流项目和食品加工类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高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高于12万元/年。【市里政策】
二、土地厂房保障
8.保障新投资项目用地,优先提供用地指标,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同时,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标准地”实施办法实行新增工业用地优惠机制。【市里政策】
9.新引进的符合入园规划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1~2亿元(含1亿元)、2~5亿元(含2亿元)、5~10亿元(含5亿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在项目用地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和项目投产三个阶段,按4︰3︰3分三次分别参照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30%、40%、50%、60%、70%的资金给予补助。【延续去年政策】
10.新引进的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洁净厂房补助。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区级补助500元/平方米;千级洁净厂房给予区级补助300元/平方米。【延续去年政策】
11.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区内选择现有厂房投资项目。对于每平方米年缴纳税收所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度租赁标准厂房的,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租赁特种要求厂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如租赁价格低于此标准,则据实补助。第二、第三年度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助。若第二、第三年度企业租赁厂房每平方米年缴纳税收所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元,按上述标准的100%补助。租赁厂房补贴和企业财政贡献奖励两项奖补合计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所形成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80%。【延续去年政策】
三、金融扶持
12.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类项目可推荐至各类基金,由基金履行尽调程序后进行参股投资。单个项目原则上投资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 (不为第一大股东),期限不超过5年。【市里政策】
13.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引进项目,在没有获得政府性资金扶持的情况下,视项目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市里政策】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4.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类项目,以及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给予补助。新引进的本辖区主导产业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固定资产补助资金分别在项目竣工投产和按约定达到亩均税收标准时按5:5分两次予以兑现。【市里政策】
15.新引进我区主导产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或新引进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且成为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补助。设备投资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三年内予以兑现,补助资金包含向上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扶持资金,不足部分在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中予以补齐。设备投资补助与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重复享受。【新增政策】
五、财政贡献补助
16.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补助;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间经营性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补助。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不予享受。【延续去年政策】
17.对适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或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项目,自经营年度(原则上以开据第一笔税票)起,连续8年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补助。从企业投产或运营后第三年开始,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成为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后续税收奖励政策,否则不予享受。【市里政策】
18.对适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项目,若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5~20万元,则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2%补助。若项目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元,则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5%补助。若项目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则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60%补助。【延续去年政策】
19.对市外投资主体并购重组我区现有“僵尸企业”的,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区的,在“僵尸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买受人代“僵尸企业”缴纳的欠税、滞纳金等费用,以及买卖双方在“僵尸企业”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所形成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新增政策】
20.本地同一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型企业除外,下同)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项目,新投资规模达到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以该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对超出基数的部分给予享受上述财政贡献补助政策。若本地同一企业购置土地新建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以本地企业现有占地年亩均税收为基数,按新购土地亩数与该基数之积给予享受上述财政贡献补助政策。【新增政策】
21.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自开据第一笔税票之日起,年纳税500~1000万元的(不含政策性退税部分,下同),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补助;年纳税1000~3000万元,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70%补助;年纳税3000~5000万元,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75%补助;年纳税5000万~1亿元,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补助;对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补助年限不超过五年。【延续去年政策】
22.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参照其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年纳税1000万-2000万元奖励不超过5人,年纳税2000万-3000万元奖励不超过7人,年纳税3000万-5000万元奖励不超过9人,年纳税5000万-1亿元以上奖励不超过10人。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本地重点企业,且年税收增幅超过10%,可给予最高12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奖补政策,补助年限不超过五年。【市里政策】
六、人才团队补助
23.为实施新引进省级A类、B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获国家科技奖、省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我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研发补助前置,同时提供奖励证明、成果证书、科技成果评价报告、项目资金预算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补助项目,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前置研发补助资金,该资金须用于本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不再重复享受市级研发设备补助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市里政策】
七、鼓励做大做强
24.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市里政策】
25.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类项目,投产5年内亩均税收贡献达到相应标准时,分A、B、C三个档次给予项目经营团队亩均税收贡献奖。当企业缴纳税收首次达到年亩均30万元,奖励0.5万元/亩;首次达到年亩均40万元,奖励1.5万元/亩(如享受过A档,需扣除已享受的奖励);首次达到年亩均50万元,奖励2.5万元/亩(如享受过A档或B档,需扣除已享受的奖励)。【市里政策】
八、创优投资环境
26.严格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落地全程代理服务机制,全程帮办企业设立登记、项目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延续去年政策】
九、附则
27.本政策实施中,与国家、省、市出台的专项政策不重复享受。给予扶持补助政策的项目,经营年限不低于8年。该条款在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作为必要的约束性条件进行明确。【新增政策】
28.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市里政策】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义政〔2020〕7号)自行废止。本规定由铜陵市义安区商务局(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今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来源: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