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在保亭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第二条 招商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
(二)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各乡镇、居、农场应切实履行职责,营造诚信重诺、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良好招商营商环境;
(三)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海南省、保亭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满足省、县有关产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招商引资应按照推荐洽谈、签约落地、跟踪落实及督查考核的流程稳步有序、分工协作地开展工作;
(五)招商引资活动应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统筹全县招商引资活动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根据《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保委办〔2021〕42号),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项目谋划和推介、项目要素保障和服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招商工作专班”)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系统谋划,组织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负责招商引资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产业研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全县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和考核。
县招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商务局),负责专班组织协调、文件起草、后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商引荐
第五条 按照“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的总体招商原则,全县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各乡镇负责人均承担招商引资的主体责任,均可作为招商推荐主体。
鼓励广大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担任推荐主体,自荐或推荐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 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多种推荐形式,以充实招商信息来源,符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保府办规〔2022〕15号)的,依法依规对推荐主体予以奖励。
第七条 招商项目由招商推荐主体商资规部门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实施细则》,依托“省和市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开展项目前期区域评估、用地检测、规划协调、项目生成等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第八条 招商项目准入签约后,根据招商项目的行业分类和属地管理,可统筹安排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作为招商项目牵头部门。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作为推荐主体的,一般由该职能部门、该乡镇政府作为招商项目牵头部门跟踪落实。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推荐但不适宜在原选址、原乡镇管辖区域落地的,由县招商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及意向选址等情况,报县招商领导小组同意后从全县择优选择招商项目牵头部门。
其他主体推荐的,由县招商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及意向选址等情况,报县招商领导小组同意后从全县择优选择招商项目牵头部门。
第九条 招商项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落地的衔接工作,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为核心,以解决项目落地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发挥项目推进和服务职能,积极推动招商项目有序落地。
招商项目落地建设需解决的土地、生态、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由招商项目牵头部门梳理,报县招商工作专班汇总建立招商项目问题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度解决问题。如需县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则上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力求做到让项目快谋划、快招商、快落地、快建设、快竣工。
第四章 合作洽谈
第十条 项目的合作洽谈由县招商工作专班牵头负责,必要时可由项目所属行业、辖区的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进行洽谈。
第十一条 洽谈时,应了解投资企业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选址要求等情况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并登记投资意向信息。如有需要,配合投资企业到项目意向选址地点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县招商工作专班、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可自行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投资主体提供的资料开展调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主体开展调查,尽量全面掌握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股权组成、经营范围、投资案例、税务、社保、征信、行政处罚、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诉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县相关政策规定,经核实属实的,由洽谈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给予承诺;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没有规定,但企业投资意愿较强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审定;现有政策禁止的,不得对企业予以承诺。
第十四条 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企业,由县招商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围绕项目是否符合保亭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生态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论证。
第五章 协议管理
第十五条 招商有关协议可分为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和投资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一般仅明确双方合作意向,简述合作内容,不涉及投资规模及其他具体投资指标;投资合作协议应详细列明投资项目具体信息、对赌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签订流程直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但对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由招商项目牵头部门或县招商工作专班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作为企业开展投资的前期准备。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过程中,涉及县级管理权限及县级财政或重点引进的项目,由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签订;不涉及县级管理权限的项目,可由招商项目牵头部门作为签约主体签订。
第十七条 对于由县政府签订的协议,由招商项目牵头部门或县招商工作专班组织起草协议文本,并按照如下流程报批签订:
(一)征求意见。按照协议文本内容所属行业类别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二)法核。根据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协议文本内容后,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议。经法核后,行文报请县政府审议。
(四)签约。县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签字盖章。如审议有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按照上述流程再次报县政府审议。
(五)存档。经签约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应由县政府留存的原件须交至县政府办公室存档,同时县招商工作专班做好备案管理。
由招商项目牵头部门签约的协议,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可参照上述及其内部决策流程,自行确定并完成协议签约流程。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议签订后(包括县政府及招商项目牵头部门签订),须书面报县招商工作专班备案,纳入统一管理。不报送的,县招商工作专班不纳入已签约协议的统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如以县政府为主体签约的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的,协议起草部门必须及时主动核实原因和必要性,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向县政府请示报批。经批复同意的,完成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批复不同意的,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如以招商项目牵头部门为主体签约的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的,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必须及时主动核实原因和必要性,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可自行完成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并报县招商工作专班备案。
如双方未能达成合作意向,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由县政府或招商项目牵头部门与企业协商一致达成退出条件,保证项目的有序退出。
第二十条 协议签订后,县招商工作专班和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应实时跟踪协议履行进展情况。因投资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协议履行不力,应约谈企业负责人或以书面函告的方式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执行协议约定。由县政府签订的协议,经两次督促仍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企业,由县招商工作专班和招商项目牵头部门研究审定提出处置建议,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六章 企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工作专班和招商项目牵头部门负责跟进后续投资、开工、经营、政策兑现等企业服务。期间需要素保障部门协助的,由县招商工作专班组织要素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招商工作专班和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应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服务专员。招商项目服务专员需全程做好招商项目各个环节的跟踪服务,收集项目各类信息并梳理登记,帮助招商项目的投资主体办理项目落地的各类手续,及时沟通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解决项目落地各项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已签约的企业,县招商工作专班和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应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项目推进工作计划。必要时,可组织企业以及要素保障部门召开项目对接会,一次性告知企业办事流程。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协议中明确给予企业或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条件,县招商工作专班和招商项目牵头部门要全程跟踪落实,协助兑现;涉及到财政奖补的,协调对口的县直职能部门按流程兑现财政奖补;涉及其他奖补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在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地后以各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影响项目筹建投产和企业正常经营。
第二十五条 招商项目牵头部门应定期向县招商工作专班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由县招商工作专班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报县委、县政府或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招商工作专班负责建设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施招商引资全流程管理。服务平台中涉及的招商引资项目所需要素信息由县招商工作专班负责提供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为夯实招商引资工作基础,加大项目储备,发展优势项目,由县招商工作专班牵头建立一个内容充实、资料规范、查询方便、进出有序、实时更新的招商项目库。全县各单位、各乡镇积极储备项目,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持续保障。县招商工作专班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库资料的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县招商工作专班应在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中根据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安排,设置各个节点时限所需完成的任务要求,各节点工作形成的影像资料、文本资料等工作成果应实时上传。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应就任务成果及进度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对多次未能按节点完成任务的,报招商项目牵头部门主要领导督办,对督办后仍未纠正的,则报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县招商工作专班负责汇总统计招商引资信息。在服务平台中实时更新在谈项目、签约项目、落地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外资、税收、奖补兑现、投资强度等内容。
县招商工作专班负责建立并持续完善招商引资信息标准化台账,定期收集整理全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相关信息,筛选有价值的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
第八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一条 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工作由县招商工作专班统筹开展、统一协调。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项宣传推广活动,应按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十三条 县招商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推广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必要时,各部门间的宣传推广活动可统筹实施。
第九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为切实抓好保亭县招商引资工作,县招商工作专班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部门职责制定符合招商引资需要的考核办法,纳入全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统筹,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考核全覆盖,科学评价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纪律,积极为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服务。县招商工作专班要实时通报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招商引资项目重视不够、督促协调不力、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协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商引资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来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