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招引落地更多高质量产业项目,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大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社会招商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为济宁提供优质招商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投资项目在济宁市行政区域签约落地的关键单位或个人,包括社会人士、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招商中介公司和其他组织机构等(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人,视为1个引荐人团队,在奖励预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个引荐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济宁市外法人或自然人2022年1月1日后到济宁市投资建设,并经认定属于济宁市“231”产业(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四新经济”项目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内资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须达到1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且市外投资占比3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
(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设置下限。
(三)项目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第四条 本办法对引荐人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便利化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物质奖励为主。
(一)提供项目信息奖励。投资项目信息须为提供人首次提供,商务、投资促进部门不掌握,符合第三条项目认定标准,信息有效、真实可靠,与济宁市开展2次以上实质性考察对接活动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协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至50亿元、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含)至10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含)以上、合同外资10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信息提供人须经项目单位、签约或落地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共同确认,并向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申报。每个项目只认定1名信息提供人,信息提供人不包括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二)招大引强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每招引落地1个内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招引落地1个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含)以上、10000万美元(含)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实际投资奖励。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扣除已享受地方各项优惠政策部分)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项目地方贡献奖励。以企招商招引落地符合第三条认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8年时间内,参照项目对地方贡献,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企业法人奖励。
(五)便利化服务保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及配偶子女,依法依规,在生活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
本条所涉及第(一)项奖励资金由签约或落地县(市、区)负担,第(二)(三)项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第(四)项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负担。
第五条 鼓励支持聘请招商大使、经济顾问、商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公司、招商中介机构等,开展市场化委托代理招商。
第六条 支持市直部门、单位,驻济单位,高校,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效果好的,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七条 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预申报。引荐人应当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协议)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奖励预申报;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5日内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二)申报。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在项目签约、落地或外资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会同项目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初审后,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报送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符合第四条第(四)项奖励条件的引荐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三)审定。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项目实物工作量后,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市级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数额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对引进的投资额度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地方贡献大,且符合济宁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方式、金额。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人资格申报关,奖励资金预申报、申报程序不规范、不完备的,对引荐人资格不予认定。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经核实,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3日印发的《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同时废止。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