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咸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企业)。
本政策所指的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企业)为《咸阳市进一步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22〕62号)中已明确的新型电子显示及半导体、清洁低碳能化、新能源汽车、输变电装备等16条重点产业链项目(含FDI项目)。
本政策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煤炭和石油开采项目,政府配置资源和配置市场项目。
第二条 投资扶持。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要素扶持。对于备案投资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上予以支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新招引的年用气量500万方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使用的合同外气量(LNG等高价气)核算,对高出合同价的价款,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金融扶持。发挥市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平台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非挂牌招商引资新建(增资)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咸阳市)。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在我市完成注册,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风控评估后,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合同实际贷款总额度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收费扶持。备案投资10-15亿元、15(含)-20亿元、20(含)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选址在秦都区、渭城区、咸阳高新区、咸阳经开区和装备制造产业园,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的;或选址在兴平市、彬州市、礼泉县、乾县、泾阳县、三原县,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的;或选址在永寿县、武功县、长武县、旬邑县和淳化县,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三项企业性收费外)分别按 70%、50%、40%以下征收。
第六条 采购扶持。鼓励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与本地企业加强产业协作。产业链龙头企业在市域内采购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采购金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采购市域内工业企业生产的电子、食品、建材、医药等产品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人才扶持。对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引进落户的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20-100万元项目资助;引进落户的海内外博士(博士后)等优秀青年人才,给予10-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给予相关企事业单位10-30万元的科研补助。分3年按比例拨付。引进人才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享受住房补贴、子女入学、就医绿色通道等便利。本条款规定的各类人才按照《咸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认定。
第八条 用工扶持。备案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不含第九条已奖补人员),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2000元/人/月、1500元/人/月、800元/人/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九条 研发扶持。招商引资新建(增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基地,与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中心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并达到一定规模,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科研补助;对新建并被认定为市级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科研补助;招商引资新建(增资)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陕西省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复审后,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上市扶持。招商引资新建(增资)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支持。由省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科创专板(挂牌交易)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成长板和科创专板(挂牌托管)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扶持。对在咸阳市新设立或新迁入咸阳市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咸阳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500万元、25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十二条 中介扶持。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链配套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引进单位或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补充说明。本政策的奖励补贴体现事后兑现,涉及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额、备案投资额等认定指标,须有相关机构证明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奖励补贴的兑现由招商引资新建(增资)项目(企业)法人向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咸阳高新区、经开区和装备制造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初核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所需资金由市、县根据具体条款分别负担。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咸阳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重大产业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