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及落地流程

来源:清镇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11-09 15:00:22 阅读量: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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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产业大招商工作的规范性,高效、快速推进项目洽谈、签约、落地、建成、投产、运营,结合清镇市实际,制本流程。

一、项目引进总体流程

(一)市政府签约项目引进流程

获取线索→考察洽谈→项目评估→协议洽谈→协议审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特别重大项目,在协议签订前,市政府需向市委进行专报)→签订投资协议→协议备案

(二)自主签约项目引进流程

获取线索→考察洽谈→项目评估→协议洽谈→党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服务中心办公会议研究→签订投资协议→协议备案

二、项目引进操作程序

(一)获取线索

通过以商招商、协会招商、中介招商、驻点招商、平台招商等各种方式获取项目线索。

(二)考察洽谈

1.单位自行洽谈项目。各单位获取的项目线索,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电话、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沟通和洽谈,对企业实力、企业意向、计划项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2.市级转办洽谈项目。市级层面获取的项目线索,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转办给相关单位,由产业链链长牵头、洽谈、跟踪、引进;承办单位作为该项目的牵头单位,需认真履行跟踪洽谈职责,负责项目考察、项目洽谈、项目评估、协议洽谈、签订投资协议、项目备案等全流程,并于每月18 日前将项目洽谈情况报市投资促进局,全力推动项目早落地。

(三)项目评估

洽谈成熟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提请项目所属产业链链长组织常设单位及涉及单位对拟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会议纪要。

1.项目评估常设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市应急局、(三产服务业项目需市统计局参加)。

2.项目评估涉及单位:项目涉及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管委会。

3.评估单位职责:负责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发展前景、产品附加值、环保影响、规划、用地、解决就业能力、产业体系关联度、财税贡献、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4.评估原则

(1)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产业为纽带、项目为支撑,以构建壮大产业集群为导向,以优化延伸产业链为重点,积极引进符合清镇产业发展的优质项目,坚持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招,属落后产能的不招,生态环保不过关的不招,效益不高的不招。

(2)强化提升产业链招商效益,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将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增加值等作为衡量产业招商项目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引进前进行亩产效益评价。

(3)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责任追究应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4)项目牵头单位对提交项目评估的项目情况、投资方信息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评估内容

(1)评估项目

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地产业布局;

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

④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区域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⑤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对可能存在高环境风险项目,项目引进单位应会同环保部门先行把关,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⑥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⑦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产效益、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

⑧投资方的宗教信仰情况;

⑨项目的水保、排污、安全生产等情况;

⑩项目的其他情况。

(2)评估企业:严格评审投资企业的资金实力、信用信息、经营业绩和研发创新能力、投资意愿等情况。

6.结果运用

(1)凡是没有提请评估审议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自行引进、不签订招商协议、不办理相关手续。

(2)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引入、签订投资合同和项目办理各项手续的基本条件,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所需手续,为项目及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迅速落地建设。

(四)协议洽谈

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牵头与企业洽谈、起草项目投资协议。

(五)协议审查

洽谈成熟的项目投资协议,市政府签约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提请协议审查,由项目所属产业链链长组织协议审查常设单位及涉及单位对项目投资协议进行审查,并出具协议审查会议纪要;自主签约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召开党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服务中心办公会进行审查和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

1.协议审查常设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市应急局、(三产服务业项目需市统计局参加)。

2.协议审查涉及单位:项目涉及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服务中心。

3.审查单位职责:根据各自职责,对招商引业项目投资协议的逻辑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总量、投资强度、亩产效益、发展前景、环保水平、产品附加值、产业成长性、解决就业能力、产业体系关联度、生产废物量、财税贡献、规划、用地、法律法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对项目及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4.审查内容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优惠政策对协议进行审查,加强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确保投资协议中签约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优惠政策合理,违约责任明确、终止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等。

(2)投资协议中优惠政策要明确享受条件、适用范围、优惠幅度、兑现流程、执行期限等内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得突破自身承载能力和财力条件。

(3)投资协议中项目的名称是否不妥或者侵权、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是否达到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时序是否合理、项目效益是否正确、项目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土地取得方式是否约定清楚等。

(六)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投资协议通过评审后,根据专题会意见修改投资协议,由项

目牵头单位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七)专报报市委属特别重大招商引业项目的,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后,在项目

签约前,由市政府向市委进行专报。

(八)签订投资协议

1.签约权限

(1)市政府签约项目

①各市直部门引进的项目;

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服务中心引进的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下,需另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

③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服务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引进的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项目。

(2)自主签约项目

①乡(镇、街道)、管委会、服务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引进的投资额在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以下,协议核心条款不超过引进单位权利及职责范围,不涉及市委、市政府另行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

②各单位参与已落地企业引进入驻企业自建物理空间的纯市场化、无需市委、市政府给予政策扶持,投资额在1000 万至 5000万元的项目。

2.签约程序

(1)市政府签约项目:投资协议通过协议审查会及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特别重大项目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后,在项目签约前,由市政府向市委进行专报),由项目引进单位按市政府用章程序签字盖章。

(2)自主签约项目:投资协议通过单位引进单位召开的党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服务中心办公会后,由项目引进单位按本单位用章签约程序签字盖章。

3.项目备案

(1)市政府签约项目:与市政府签约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在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正式文本原件、协议审查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资料一并报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如未及时备案或备案资料不齐全,年终考核时该项目不计入招商引业考核任务。

(2)自主签约项目:乡(镇、街道)、管委会引进的自行签约项目,项目引进单位在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正式文本原件、乡(镇、街道)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或服务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引进的会议纪要等资料一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如未及时备案或备案资料不齐全,年终考核时该项目不计入招商引业考核任务。

(3)参与市场合作引进项目:红枫片区建设服务中心、物流新城建设服务中心、职教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主动引进、协助或参与已落地企业引进的入驻已落地企业物理空间的投资额在1000 万至 5000 万元的以商招商项目,若需认定作为本单位引进项目,需收集本单位同意项目引进的党组(党委)会会议纪要、引进过程说明、合作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三、签约项目转办

按照“项目转办→统筹管理→落地开工→调度推进→建成投产”的流程,强化项目落地服务工作,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重大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投资协议后 2 个工作日内转办给市发展改革局,由发展改革局统筹推进项目落地建设、项目服务等事宜;一般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落地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的落地、建设服务等事宜。

四、项目运营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将已建成的项目转办给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上规入统、服务等相关事宜。

五、工作要求

(一)问责要求

1.按照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对于在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影响投资环境、影响项目正常落地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失责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2.未经项目评估、集体决策和投资协议合法性审核的项目,不得签订招商引业项目投资协议。已签订的投资协议如需变更条款,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不得无故增加投资者时间、人力和经济等负担,评估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在项目评估、协议审查中,组织召开评估会、协议审查会的产业链链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评估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领导责任,参加评估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4.对上述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督查发现、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他人员反映的,涉及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协议审查等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6.对市级转办洽谈或落地转办的项目,若因承办单位工作失职失责造成项目流失,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7.针对项目引进到或争取到后又流失的情况,市委、市政府要对项目流失原因进行倒查和评估,对因我市投资环境不好造成项目流失的,严厉追究责任。

8.将干部被追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保密要求

1.各项目引进单位在项目洽谈中获得的项目涉及资料和文件,如尚未公开即应保密。

2.各项目引进单位及项目资料归档单位应强化档案管理,未经投资协议签署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三)其他要求

1.本机制中项目评估、协议审查、签约项目备案时限为一般招商引资项目时限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特殊情况除外。

2.本流程下发后,各项目引进单位须严格按照该程序开展工作,若因程序不规范导致项目引进出现重大失误,引进单位法人主体需承担相关责任。

3.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本流程由市产业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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