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正安县招商引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做好项目落地服务,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社会投资者或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县投资的工业、农业、物流及商贸服务等项目,不包括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但若有涉及招商引资部分,应将此部分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单列出来。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决策、既重引进更重落实的原则。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经开区、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注重质量意识,加强成本意识,提升效率意识。
第四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等管理职能。经开区、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 项目编制
第五条 经开区、各镇(乡、街道)、县直行业部门,每年1 月,根据县域资源情况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产业及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编制一批招商引资推介项目,纳入《正安县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附件 1)(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中的往年存量项目,要结合产业发展最新实际及招商中所遇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修改或从项目库中删除。
第六条 编制原则: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环保工作“六个一律”和产业领域“五不纳入”的原则;围绕重点发展领域、特色优势产业;坚持突出项目引领性、示范性;可操作性强;尽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第三章 项目引进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有意向投资方以后,应纳入《正安县拟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台账》(附件 2)管理。
非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由各地各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需求,或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当即予以告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上述台账管理。
纳入台账管理的项目,主管单位要持续跟踪了解投资方诉求,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八条 投资方所提诉求应与项目直接相关,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于诉求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单位应及时与投资方沟通,告知相关政策规定,阐明诉求无法满足的理由。
若沟通无效,投资方坚持其诉求,主管单位应对该项目的重要性和招商难度作出综合评估,可视情况终止洽谈,寻找新的投资方。
若该项目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招商难度较大,主管单位应将情况汇报给分管县领导。
第九条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不需要县级匹配优惠政策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对项目开展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签约实施。投资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就项目投资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初审。
第十条 投资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由项目投资业主或项目洽谈负责人撰写,内容必须具体详实,客观真实,应包括投资主体简介、投资规模、用地面积、能耗需求、环境影响、劳动用工、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方面。未达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不予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经过初审后,主管单位应及时将结果告知投资方。通过初审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帮助投资方协调解决厂房、选址等问题,尽快推动项目落地。在明确建设地址,拟定建设计划后,由主管单位会同投资方草拟招商引资协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就协议内容进行项目复审,项目通过复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重大项目引进需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才能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参与初审和复审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正安县招商引资项目事前评估评审办法>的通知》(正府办法〔2019〕12 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第四章 项目落地
第十三条 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纳入《正安县已签约未投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台账》(附件3)管理。主管单位应协助投资方办理各项手续,并督促项目开工。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由投资方向主管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单位报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评判。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合格以后,要对项目生产经营状况持续关注,纳入《正安县已投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台账》(附件 4)管理。一年后,不存在问题的,从台账中移除。
本办法执行之前已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如果仍有未解决的问题,一并纳入上述台账。凡有问题的项目,需在问题解决,恢复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才能移除台账。
本条所述问题指的是因政府或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导致的系列问题,不包括投资方自身经营不善产生的问题。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县招商项目管理信息交流平台,报县委网信办备案,各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加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息交流平台统一发布工作通知、通报等,并负责信息交流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做好“一库三台账”的信息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信息,不得瞒报、谎报。
第十八条 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由原主管单位联系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调整,将项目转移至新主管单位的服务台账。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在每月28日之前,将最新“一库三台账”上传至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交流平台,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之后,在次月5日之前将全县“一库三台账”以专报形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
第二十条 每个招商引资项目从进入洽谈阶段开始,须建立对应的服务专档,在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过程中,需留下照片等佐证资料,以备检查。产生新的服务事项后,应立即更新对应跟踪服务台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各镇(乡、街道)、县直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未按本办法抓好落实的,依据《正安县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时,鼓励招商人员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对在招商引资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或者符合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