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09 16:00:01 阅读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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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三个城市”建设,全面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建高水平产业项目(单纯房地产开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超越“三线一单”项目除外),结合我市经济基础、资源特色和比较优势,制定本政策措施,广泛寻求合作共赢。

一、鼓励扩大投资

(一)支持驻庆央企争取上级投资。设立驻庆央企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奖励,支持驻庆央企通过扩产能、上项目、降能耗、提质量等途径向上争取投资,按照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支持地企合作联合招商。支持驻庆央企与各县区、各工业园区组建招商专班,充分利用企业在人才、技术、原料、市场等方面优势开展合作招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大项目的驻庆央企有功人员,给予相应个人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吸引社会资本扩大投资。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来庆投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不含参与风电、光伏开发的企业及关联企业投资项目)投产后,依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企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①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给予“一全两减”奖励,即第一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②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给予“两全两减”奖励,即前两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③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给予“三全两减”奖励,即前三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积极拓展引资渠道。引进外埠产业基金、风险投资等资金投入产业项目的非公单位、团体或个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万分之一比例给予引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大力引进百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鼓励现有企业扩产增量

(六)鼓励企业晋规上限。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新入统上限的商贸企业,每户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七)奖励规上企业扩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发展总部经济

(八)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总部企业实缴资本奖励。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10年经营绩效奖励,前五年,地方经济贡献中50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能级提升奖励。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不低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功能型总部企业转变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不低于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强科技创新

(十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①市外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或研发投入20%,最高奖励100万元。②对我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首次认定奖励5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奖励25万元。③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按照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支持增加研发投入。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其所获得的省级实际补助数额1:1比例给予匹配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扶持科研机构发展。国内外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成功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所获得省级实际资助数额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企业,自投产后五年内,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数额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获得省财政资金实际支持数额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倡导节能降碳

(十七)鼓励低能效产业项目升级。鼓励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自主投资、引入资本等方式进行节能降碳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能效水平。改造后,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值,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标杆值的基础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八)支持高能效产业项目落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等要求的新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预评估能源消费强度在本市年度合理范围内,对能耗总量实行弹性管理,按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要求,履行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九)积极引入碳捕集、碳汇项目。通过地企联动推动大庆油田扩大二氧化碳驱油应用规模,以新增的二氧化碳驱油需求吸引企业资本进入二氧化碳捕集、应用领域。支持企业来我市投资二氧化碳原料化应用项目,项目投资完成后,按照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来我市开发碳汇项目,在配套服务环境上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鼓励企业使用“绿电”。产品出口对使用“绿电”有要求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新能源自发自用、电力直接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比例。奖励全部使用“绿电”的产品出口企业,年度用电2000万度(含)-4000万度奖励100万元,达到4000万度(含)以上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二十一)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对于引进高质量产业项目在用地指标和年度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依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地。工业企业有分割转让需求的,在符合规划、安全等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办理分割转让手续。综合运用地价方面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各类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降低用气成本。①支持各县区、各工业园区加大用气体制改革力度,推动国有资本通过混合所有制等形式,注资天然气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调控管输费用定价。②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年用气量高于1000万立方米的(生物经济、数字经济等战新产业项目,标准可降低为年用气量高于500万立方米),给予大用户直供支持,自投产之日起,天然气年平均价格超过2.5元/立方米(不含2.5元/立方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补贴50%,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若遇国家调整门站用气价格或中石油集团调整天然气销售政策,天然气年平均价格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三)降低用电成本。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可享受区域优惠电价,最多可降低至0.43元/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四)降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成本。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具备一定规模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符合免收条件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降低数字经济产业配套要素成本。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品设计、设备制造、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对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网络通信、服务器托管、云服务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六)支持招商企业轻资产入驻。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企业,可给予厂房代建、房租减免支持。①代建工业厂房。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超过10亿元的项目,应企业需求可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代建厂房,按双方约定,企业可以采取以租代买、到期回购、上市回购等方式,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回购代建厂房。②减免房租。租赁使用国有资产新晋规上限企业,三年内房租按照70%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首次租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提供3个月免租生产准备期,各项运营费用由企业承担。平台经济和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入驻之日起一年后,可给予三年房租奖励支持,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二十七)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结合金融机构经济贡献、对庆投入、服务企业效果等情况进行财政资金竞争存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八)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500万元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信贷投放激励资金,用于首贷、续贷贴息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九)鼓励引进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现有产业基金通过项目直接投资和参股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市场化引入资本,推动我市产业项目集聚发展。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市产业项目建设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该机构、企业或单位保险资金投资额0.1%、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强化“规改股”金融服务。支持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给予企业中介服务费50%奖励支持,其中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最高奖励支持100万元;仅完成股改的,最高奖励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一)加大“股上市”支持力度。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京、沪、深三大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最高补助1200万元。在京、沪、深三大交易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且融资额2亿元以上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我市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给予再融资额0.2%、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二)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平台、核心企业合作,深度嵌入我市主导产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成供应链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金融科技平台及核心企业,分别给予年度实际促成融资额0.1%、单户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八、盘活闲置资产

(三十三)支持企业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利用我市闲置资产,在享受本政策第三条相应奖励基础上,再延长奖励期限3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资产盘活。盘活利用我市闲置资产的企业和产业项目,优先推荐金融机构对接,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产业基金投资等支持。企业和产业项目短期内归还银行贷款确有困难,优先给予应急贷款周转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十五)支持处置化解不良资产。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承债式收购我市不良资产的机构及企业,给予其收购资产承接银行贷款额1%、累计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九、给予企业人才全方位服务保障

(三十六)给予企业高管人才优厚待遇服务。地方骨干企业经营班子高管人才,在我市个人经济贡献奖励、子女就学就业、人才公寓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新引进的头部企业高管人才,给予研发经费、创业经费、安家费、个人经济贡献奖励、子女就学就业等全方位支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七)给予企业培训专业技能人才支持。支持新引进用工量大的重点产业项目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不同工种和等级,按照每人每年1000-8000元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八)给予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选拔培养龙江技术能手、龙江大工匠、大庆工匠等高技能人才,评为龙江技术能手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为龙江大工匠称号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大庆工匠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十、特色资源招商合作

(三十九)农牧资源招商合作。利用我市丰富的农牧业资源和粮食果蔬等农产品资源,引导支持企业配套建设精深加工生产基地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投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按照其产品外运物流成本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基础化工原料招商合作。大力引进利用我市乙烯、丙烯、芳烃等大宗化工产品原料在外埠生产加工的化工企业,支持整体搬迁到我市或新建石化产业项目。投产后年度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5%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产品外运物流成本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深化市场合作招商

(四十一)鼓励开发大企业配套市场。①鼓励为大庆油田提供配套产品的外埠供应商在我市投资建厂,支持其扩大油田市场。②依托沃尔沃、龙油、伊品、圣泉、伊利、牧原等地方骨干龙头企业上下游广大的配套市场,引建重点配套型专业企业,支持其扩大本地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十二)鼓励开发大企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大企业技术服务主体通过收购、兼并、强强联合、大小联合、资产重组、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对于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二、委托招商

(四十三)给予经费奖励支持。筛选委托全国各地商协会、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以及各类经济事务所开展合作招商,给予招商经费奖励支持。每个受托机构每年给予基础工作经费10万元。给予委托机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战新产业项目为1亿元以上)委托招商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及项目数量等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十四)奖励贡献突出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含新能源电站开发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十五)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四、优化项目服务

(四十六)组建项目服务专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产业项目配备首席服务员和市、县(区)两级服务专班,协助企业准备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跟踪审批进程,及时向企业反馈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调试生产等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七)积极推行“五制”服务。项目服务专班实行“五制”服务,即除国家对备案严格限制和房地产项目以外的所有备案类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项目承诺制)、帮助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批代办制)、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驻场服务制)、市级领导召开集中会办会解决项目服务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集中会办制)、市级四大班子领导包联促进服务项目(领导包保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本政策措施施行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依据本政策措施执行。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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