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 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