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在招大引强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效,助推“创新南开”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组织、招商机构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招商机构”是指向南开区直接引入重点项目的国内外商协会、校友会、平台公司、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专业招商能力、丰富招商资源的各类机构,能够参与项目推动、服务,使目标项目最终在我区注册且对区域发展产生贡献。
第三条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奖励是给予成功引入项目在我区注册且对区域发展产生贡献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招商引资目标
第四条符合南开区产业定位(硬科技(智能医疗装备)、供应链平台、文化消费三个主导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其他高端服务业)的优质项目。主要包括: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的优质项目;2、总部(包括省级分支机构、结算或研发中心等地区总部)、细分领域行业龙头和成熟税源等优质项目;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企业,领军(培育)企业、新动能、新基建等;4、其他符合南开区发展定位,税源经济、区域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度较大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五条社会组织、招商机构与南开区政府签订协议后,方可代表南开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在社会组织、招商机构促成项目方与南开区政府正式接洽、会谈后需要向南开区合作交流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注册落地后,社会组织、招商机构需要提供合作协议、项目方出具盖章认可的项目引荐证明或委托书,项目方对区域发展产生贡献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由南开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对于由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入南开区的企业,依据落地企业对区域发展产生贡献情况给予社会组织、招商机构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天津市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来源:南开区合作交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