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沐川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01 16:00:14 阅读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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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对外开放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工商注册和税收全解缴在沐川县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沐川县主体功能区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县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确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三)第一、三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形成的固定资产有效票据为准)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5万元/亩。

享受本政策的投资项目,需同时符合前述三条的规定。

二、财政支持政策

(四)财政资金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服务业三大发展基金。对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经济指标的企业,给予前五年地方财政贡献量(新增财力)奖励,按照前两年100%、后三年50%执行。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技改提升、环境保护、市场拓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职工培训等。

三、奖励补助政策

(五)拓展市场奖励。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在纳入统计的次年,根据所属产业类别,在中小企业或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返乡创业奖励。在外沐川籍企业家返乡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者返乡投资农业、工业、建筑、文旅、商贸、现代服务业等项目,企业家本人担任法人代表或系持股51%以上股东,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且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企业或项目纳入统计的次年,根据所属产业类别,在中小企业或服务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给予企业家个人奖励100万元。

(七)创新管理奖励。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5年内按照个人对县财政贡献的适当比例给予个人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名。

(八)投资强度奖励。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项目新增土地亩均实际投资需超过200万元,在建成投产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存部分以合法合规形式在缴纳后补助用于企业道路、场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落地投产奖励。新引进的企业或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准),投产后2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在纳入统计的次年,分别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1.2%、1.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社会引资人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项目来沐川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按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奖励,引资协议可以约定:引进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并实际开工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度的1‰,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土地支持政策

(十一)对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十二)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五、保障支持政策

(十三)项目纳入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运行机制,指定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名称预核、工商注册、立项(备案)环评、安评等立项报批事项,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十四)招商引资企业业主在县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者新进企业在本县注册、年销售额或产值在1亿元以上、且税收在500万元以上,每年度可申请1个符合相应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县内调动或调离本县名额,经县人事联席会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十五)招商引资企业业主、高管(含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本人及家属就医、子女就学方面享受与本地市民同等待遇。

六、政策执行

(十六)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前10强等企业及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中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十七)受不可抗力或国家、省、市、县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导致项目无法延续的,经政企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十八)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政府原因超过约定期限2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后超过约定建设期限1年未竣工,或竣工后超过1年未投产的,除按相关规定(约定)处罚外,政府终止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全额追缴收回已执行的扶持政策后,解除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十九)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按相关规定处罚完结后,政府解除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二十)企业在生产运营期间,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排污量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该企业的排污总量指标,给政府造成了重大影响的,政府终止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全额追缴收回已执行的扶持政策后,解除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二十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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