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31 17:00:56 阅读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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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县第十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强工兴旅”发展思路,推进我县“机械制造、绿色食品、矿产品精深加工”三大产业快速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开创产业发展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决策水平和项目质量,增强招商引资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

一、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环保、安全、能耗一票否决制,杜绝“高危、高污、高耗、低效”项目入园。

(二)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我县三大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绿色食品、矿产品精深加工,数字经济和新能源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

(三)项目投资方在投资协议签订后必须在修水县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四)所有入园项目必须在投产后两年内完成申规入统。

二、项目准入具体条件

(一)绿色科技产业园

1.产业要求:原则上须属机械制造、绿色食品产业项目,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税收贡献大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

2.投资要求:投资达2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1.2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0.7、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自净地交付起计算,下同)。

3.产出要求: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进项税额抵扣前的销项税额,下同)不低于20万元,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吴都项目区

1.产业要求:原则上须属机械制造产业项目,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等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

2.投资要求:投资达15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1.2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0.7、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

3.产出要求: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万元。

(三)太阳升项目区

1.产业要求:原则上须属机械制造、矿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其他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有成长性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

2.投资要求:投资达1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0.7、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

3.产出要求: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修水(九江)工业园

1.项目要求:原则上须属机械制造、绿色食品、矿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税收贡献大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

2.投资要求:投资达4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1.2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0.7、建设周期不超过14个月。

3.产出要求: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五)标准厂房(政府投资建设)

1.产业要求:原则上须属机械制造、电子电器、数字经济类项目。

2.投资要求:投资达200万元/平方千米、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

3.产出要求:项目投产后每平方米税收不低于100元,每平方千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引进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1.土地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供地价格按竞买成交价执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产出效益大的企业除外)。

2.固定资产投资扶持。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在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根据合同将超出最低出让金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若企业达到招商引资协议要求,可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绿色科技产业园和吴都项目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5.8万元/亩的,按3.8万元/亩进行扶持。

(2)太阳升项目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5.8万元/亩的,按4.8万元/亩进行扶持。

(3)修水(九江)工业园管委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13.6万元/亩的,实行大项目扶持政策,每亩最多扶持9.6万元。

3.项目用地以不低于最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依法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入驻修水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由修水工业园管委会完成“七通一平”。

(二)企业所得税和基础设施扶持政策

企业第1年至第3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地方留成100%的比例给予扶持;第4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地方留成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补贴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企业基础设施扶持由企业自主申报,自合同签订一年后连续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及企业分红所得20万元以上部分,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

2.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扶持;对三大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且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

(四)外资外贸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对外贸出口企业(含进出口贸易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以海关核实数据为准,按年度一次性结算扶持资金。

(1)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总出口额给予0.03元/美元扶持。

(2)年出口额达6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总出口额给予0.02元/美元扶持。

(3)年出口额达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总出口额给予0.015元/美元扶持。

(4)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50万美元以上的,按总出口额给予0.01元/美元扶持。

(5)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不予扶持。

2.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县传统企业改造重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在修水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生产型制造企业,按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予以0.15元/美元扶持。实际利用外资认定,以省商务厅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为准,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五)人才奖励政策

1.发放优秀人才生活补助

(1)对全职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满6个月、在修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500元生活补助。

(2)对企业新引进正高职称或高级技师,三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对企业新引进副高职称或技师,三年内每年给予0.5万元生活补贴。已按全日制学历层次享受了相应生活补助的人才,不再重复享受。

2.建立人才成长激励机制

(1)鼓励人才(团队)申报人才工程。对新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人才,按上级项目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补。

(2)鼓励人才(团队)参加科技、发明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100万元、5-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给予2-5万元奖励。

(3)鼓励人才(团队)参加技能大赛。对参加江西省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或团体,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此项政策同时适用于上一年度。

3.发挥人才平台引领示范作用

(1)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100万元的建站资金支持。对发挥成效较好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10万元奖励。

(2)对新建的海智计划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给予15万元的建站资金支持。

(3)对新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两站一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资金支持,给予每名进站博士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4)对企业新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200-5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企业新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20-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5)对新批的双创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等平台,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6)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4.实行人才落户“零门槛”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人口落户“零门槛”。对首次将户口迁移至修水(含集体户口)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高级工班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落户奖励。

5.优化人才住房支持政策

(1)提供“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半。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

(2)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对企业新引进在修水县无房且未享受公租房和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租房补贴。

(3)发放人才首套购房(契税)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大专(包括高级工班毕业生,下同),在修水购买首套房的,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6万元、5万元和3万元购房(交易规费)补贴。

(4)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最高额度的1.2-1.5倍系数申请,且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

6.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意愿

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转学,不受户籍限制,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充分保障其就学意愿。

7.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

对全职新引进急需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按规定申请“同级对口”安置,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按月给予三年的生活补贴。

8.发放首辆家用轿车购车补贴

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修水新购首辆家用轿车给予最高可达5万元购车补贴。

以上有关人才奖励政策参照《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执行。

(六)政府建设标准厂房租金奖励政策

1.何家店高科技产业孵化园租金按楼层划分,三楼为6元/平方米/月、二楼为8元/平方米/月、一楼为12元/平方米/月。

2.符合准入条件租赁政府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平方米厂房年上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后的实际缴纳,下同),给予企业厂房租金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奖励;

(2)第二年和第三年上缴增值税5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奖励。

以上奖励由企业向园区申报,县财政根据园区审核意见予以奖励。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后起连续计算。首位产业链条项目落户政府建设标准厂房的可通过“一事一议”。

(七)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1.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对象为在修水县范围内注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西省独角兽、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开发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8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奖励60万、被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30万、被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奖励20万;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当年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当年被认定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单个新产品奖励2万元。

2.商标专利创造奖励。商标专利创造奖励对象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1)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奖励1万元。

(2)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PCT(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专利申请授权每件奖励5万元,当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取得登记证的每件奖励1万元;中国专利奖评选获奖的奖励20万元,省级专利奖评选获奖的奖励10万元,市级专利奖评选获奖的奖励5万元;当年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县属企业奖励5万元。

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下同)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30万元;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科技创新平台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象为在修水县范围内注册,被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事业单位。被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按国家、省级、市级奖励20万、10万、5万元;成立并授牌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

(八)设备搬迁支持政策

对搬迁落户我县的机械制造首位产业龙头项目,搬迁固定资产总量1000万以上且搬迁费用超过50万元的(以实际搬迁到园区的设备物流单及搬装费计算),按搬迁费用适当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扶持,其中:

50(含50)-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

100(含100)-2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扶持;

200(含200)-300万元的给予80万元扶持;

300(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扶持;

(九)融资担保政策

1.“财园信贷通”融资政策。以政府公信力为支点,将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拓宽“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将对我县经济发展有贡献、有市场、有订单、有潜力的商贸企业、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等,全部纳入“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范围。

2.融资担保政策。新落户工业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规模,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挂钩。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担保规模,与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年上缴税收挂钩。

(十)企业用工政策

1.安家补贴政策。新招入的县外务工人员在县内企业连续就业2年以上的,如自行解决住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00元。子女义务教育可按规定在修水县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

2.企业用工补贴政策。统筹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长期对接工作机制,搭建就业平台,及时协调解决园区企业用工方面的共性问题。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式工人培训制度。对组织新录用且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以上的员工开展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及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培训合格后,按培训项目给予企业500-4000元/人培训补贴;对招用“4050”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费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和三类人员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吸纳奖补。

(十一)投资入股扶持政策

对生产效益好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拟上市企业,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县投资集团按规定以土地、厂房、资金等方式出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提高企业增信。

(十二)供应链金融政策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修水,对于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将牵头组建供应链金融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结算给予费用优惠。

四、其他事项

(一)“一事一议”政策。对修水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别优质项目或产业链配套急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一企一策”政策。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本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新引进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在修水县的三大主导产业和相关重点企业,不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资源开发性企业。

(四)以上准入条件由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准入评估。

(五)以上优惠政策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扶持。

(六)以上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修水工业园管委会、修水(九江)工业园管委会、县投资集团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定后方可兑现。

(七)以上优惠政策涉及多个同类奖项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涉及“以上”均含本数。

(八)本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来源: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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