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多层次开放合作水平,以高质量建设生态强县为统揽,立足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县,确立“绿色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方向和建设生态经济强县目标,主动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紧紧围绕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发展定位,坚持“抓大项目、抓大投资、抓大产业”,建设“三高地五基地”、发展“四大经济”,聚焦“两大重点”,实施“三大攻坚”,提升“三大产业”,着力“五大争创”,全力构建绿色发展体系,推动天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激励政策是为支持来天全投资,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纳入统计的“1+3+1”新型工业产业体系、“5+N”现代服务业体系、“1+N+3”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等绿色产业项目的企业。重点支持“冷水鱼、食用菌、竹产业、生猪、苕药、茶、新型建材、先进材料、特色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康养产业、全域旅游、电子商务、现代商贸综合体”等符合天全县的重点绿色产业和绿色低碳优势产业。
第二条 享受本激励政策的项目碳排放需达国家行业标准,其中:第二、三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1亿元及以上,第一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2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支持
(一)新项目落地在天全园区的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通知》(川办法〔2021〕11号),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二)属于全省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三)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第四条 物流用地支持
引进的物流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的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文化旅游用地支持
(一)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土地开发文旅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规划的重大文旅项目、文旅特色村落等建设。除永久性建设用地外,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土地。
(二)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涉及农业生产中直接作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的,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 厂房、设备补贴支持政策
第六条 厂房支持政策。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受企业委托,可由第三方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按照财政评审后企业规划设计的施工图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等资产,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完成回购,代建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LPR执行。
第七条 新落地企业入驻产权属于天全县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给予落地企业6个月项目建设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建设期内全额补助租金。对当年入驻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即当年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补助当年租金。建设期满后3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地方经济贡献每超过地方经济贡献标准30万元/亩/年的给予6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地方经济贡献每超过地方经济贡献标准35万元/亩/年的给予12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
第八条 设备支持政策
新落地先进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可按照一定比例对生产性设备给予一定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25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6%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30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8%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35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10%补助(工业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执行)。本条奖励在项目达到税收贡献年度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兑现。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九条 在天全县投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的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优惠政策全面享受。
第十条 注册地址在天全县并向天全县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年度一次性奖励1-10万元人民币;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奖励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正常经营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在天全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天全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一)企业总部迁回天全奖励。天全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回或县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回,并在天全纳税的,前3年由产业基金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40%、30%给予办公经费支持。以后年度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企业办公总部与注册总部之间的往来行政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前3年通过产业基金给予60%补助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40%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社会引资人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天全投资建设的可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标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2‰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引进大集团来天全投资的社会引资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如果有雅安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集团且在天全新设企业,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社会引资人有权在新设企业有偿取得不超过5%的股权。
第六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税金贷(税易贷)、园保贷、商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
第十九条 天全辖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按三个阶段累计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报四川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第三阶段: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200万元费用补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按两个阶段累计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对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300万元费用补助。在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一次性给予25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七章 生产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提供“四通一平”建设条件。“四通”指道路、给水、供电、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一平”指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属物被清除。
第二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全程代办“保姆式”服务。
第八章 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落户的企业在天全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立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科技孵化器,且正常运行的,经认定后按我县科技创新政策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自设立年度起至第3年,对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等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向天全县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并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按规定课时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企业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专业技术类)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五条 来天全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入学(含幼儿园)的,由项目所在地园区提前半年与县教育部门对接落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本人在天全就医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原则上与天全县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正式合同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县本级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二十八条 由企业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行约定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估、核查、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牵头按程序审核后统筹安排予以兑现。扶持政策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第二季度兑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政策“1+3+1”新型工业产业体系指:“1”即依托一个特色资源;“3”即着力发展先进材料、新型建材、特色农产品加工“三大产业”;“1”即筑牢新型工业发展一个平台。
“5+N”现代服务业体系指:“5”即培育提升现代物流、康养产业、全域旅游、电子商务、现代商贸综合体五大产业;“N”即加快发展N类服务业。
“1+N+3”特色农业产业体系指:“1”即大力发展冷水鱼主导产业;“N”即巩固提升N类特色产业;“3”即加快提升产业环线、培育经营主体、建设特色园区的特色农业发展三大载体。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强度大、亩均税收贡献特别大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按照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对固定资产未达第二条规定的,但对天全县重大项目具有补链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的币种皆为人民币,且均为税前金额。本政策所提补助、奖励等均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商,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四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天全县重点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扶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
来源:天全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