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玉投资,县投资促进局根据《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玉屏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的等方式反馈到县投资促进局。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9308398@qq.com邮箱;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玉屏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后4楼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至2022年11月3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民间投资,促进全县产业招商良性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在玉屏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在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前提下,鼓励投资者投资本县下列重点领域:
(一)新型功能材料项目;
(二)大数据电子信息、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现代能源项目;
(三)新型建材、先进装备、健康医药、优质白酒、新能源汽车项目;
(四)互联网平台经济、水及其关联产业、现代物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业、生态茶、中药材、生态畜牧、食用菌、特色林业产业、林下经济、木竹加工、蔬果项目等;
(五)本县首位产业(钙产业)、优势产业;
(六)进入玉屏经开区项目;
(七)国家、省、市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 加强兑现的可行性,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招商引资合同对项目所产生的产值、税收、就业、能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认真测算平衡账、综合账、长远账,对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给予奖励,对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缺乏再生能力的项目不得兑现奖励;加强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对环保不过关、不符合卫生学评价相关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一律不得上马,建成的项目不予兑现奖励;对发现有违法经营、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逃抗骗税、虚开发票以及拖欠税费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酒店等服务类项目,以建成投产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玉屏经开区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政府参与投资股份达总投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扶持奖补金额按县级税收测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在本县留存所得部分的总额。原则上所有项目需在建成投产后方可兑现优惠政策,但对土地相关政策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选址集中到玉屏经开区范围内的,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缴纳第2期及以后各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免收同期银行利息。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章 产业类政策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80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下同)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投产达产的,参照企业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格60%以内予以一次性扶持;投资5000—80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且投产达产的,参照企业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格30%以内予以一次性扶持。产业扶持政策不叠加。
第七条 对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租赁厂房的),投资后参照所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进行扶持,用于企业发展;对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3年参照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的80%进行扶持,后2年参照40%进行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且投产达产的,前2年参照县级实际留存部分的80%进行扶持。
第八条 鼓励扶持发展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对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20万元。引进的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名单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提供为准。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九条 “自带技术、带项目来玉创办企业或与县内相关企业共同设立公司满一年的人才团队(通过人才引进的各类人才和人才团队,不包括目前已在本县工作和本县范围内流动的人才团队,不含已享受本县其他同类人才扶持政策的人才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和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化,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团队。团队在创办企业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20%,核心成员在3人以上,每年在玉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团队所在企业在玉当年所缴税额县级留存部分达到建设用地或厂房租赁每平方米200元以上,且对县域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经企业申报、实地查看、专家评审并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人才团队一定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照2:3:5的比例分3年兑现(国家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对团队带头人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相当层级专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资助。”具体见《玉屏侗族自治县招才引智实施办法》玉委人领发〔2022〕7号。
第十条 对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以上、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前3年参照高管人才个人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的60%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原则上不超过5人),进行奖励扶持,一般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一些重点领域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首位产业(钙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在我县投资钙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项目进行以下扶持:
(一)融资贴息。鼓励县属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招商引资投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用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下浮50%;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项目,给予1年期不超过2000万元以内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贴息支持。
(二)税收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项目,年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3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进行扶持,用于企业发展。
(三)设备补贴。对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补贴。
(四)厂房免租。对当年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含300元)以上的企业厂房租金3年全免(先交后奖)。
以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得超过累计税收县级留存部分总额。
第六章 鼓励类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对帮助玉屏侗族自治县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及符合玉屏侗族自治县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企业(含团队或个人),根据项目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给予万分之十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注册在我县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有力推动玉屏侗族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评定后按程序申请奖励。其中,县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具体见(黔府办发〔2021〕32号)。
第七章 厂房、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年纳税30万元/千平方米或用工50人/千平方米以上的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3年租金减半,在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税收和就业,再延长2年租金减半期;五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奖补条件。
第十五条 租用玉屏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确需供电增容的,供电增容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玉屏经开区承担。对新型功能材料项目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以上的,且年实际缴纳税收1.2亿元以上的,对当年实际用电量补助各级电价补贴累计不超过0.03元/千瓦时;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贡献与电费补助挂钩制度,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电费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到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已实现增量配网不再享受补贴。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报告认定为准。有关大数据企业奖励不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前置条件。
第八章 物流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招商引资合同完成约定产值、税收、就业的,企业产品运出本县的进行物流补贴。补贴以物流实际票据为准,不超过当年物流费用的10%。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第九章 政策兑现规定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兑现由县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评估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达到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投资者向县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
(二)由县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签约合同(协议)内容,对项目投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评估认定意见;
(三)县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政府专题会(100万元以下)、常务会(100万元及以上)审定;
(四)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核意见,将奖励扶持金额纳入财政预算进行安排拨付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全程代办服务制。建立项目引进前、建设中、投产后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建立重点、重大招商项目(固投1亿元以上)领导分工负责制度,落实“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个专班、一抓到底”机制,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发挥以税资政、以税辅政作用,税务部门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流程定制化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享受本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相同事项的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以及约定产值税收等社会经济效益的,不得享有产业相关扶持、奖补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以上政策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实行对冲和抵扣,严格实行先征后奖补、先缴纳后奖补政策。
第十章 企业培育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年产值达10000万元人民币,可享受《玉屏侗族自治县加快培育和发展亿元工业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补贴。
第十一章 东西部协作产业
第二十三条 对广东企业来玉投资兴业,参照《铜仁市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暂定5年。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