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有效推进项目落地落实,积极打造亲商安商招商、抓项目、抓产业,营造引商、亲商、稳商、富商浓厚氛围,切实增强我县高质量快发展的后劲和支撑,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依托多伦优越的区位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培育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全民动员,灵通信息,强化外联,在全县营造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多伦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招商引资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全民动员、全员上手,形成“县级领导领衔招商、乡镇部门争先招商、专业队伍驻点招商、社会力量参与招商”的工作格局;要严格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推动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问题,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三、工作任务
(一)领导带头、广泛动员
1.县处级领导带头招商。县处级领导聚焦聚力招商引资主战场,针对重大招商亲自出面,重要客商亲自洽谈,关键问题亲自协调解决,吸引更多客商来多伦投资兴业。
2.建立县处级领导包联项目制度。对每个招商项目确定一名县处级领导为包联责任人,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建设中的具体困难问题。
3.建立“一条龙”项目服务模式。招商项目明确一套班子对企业进行精准服务,执行县处级领导牵头、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具体推进的纵向协调服务体系,确定专人全程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前期手续。
(二)落实责任、有效推进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发改委将按季度通报各乡镇、各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并逐月对推动招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的乡镇和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滞后原因。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对属于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手续,要做到能批尽批、应审尽审,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对属于帮扶上级审批的,要快审,安排专人教办、帮办、领办、盯办,直至办结。
3.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对投产的重点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基础,建立“领导分包、专人对接”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企业,帮扶企业排忧解难,服务企业稳定生产,指导企业做大做强。
4.建立专业招商队伍。抽调专班专人,依托外埠商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在目标地区建立驻点招商工作平台,主动上门跟踪对接,定期定向开展精准招商,提高招商成功率;财政局要根据各乡镇、部门招商实绩安排必要的招商经费。
5.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退出机制。对多次催促仍无实质性进展项目,对慢建久拖、半拉子工程或有圈地、囤地行为的,要定期清理,责令退出,收回已经取得的能耗、用水、用地、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6.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推介,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营造全县上下人人都是招商主体、事事关乎招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依托优势、重点招商
1.围绕现有煤化工,引进下游延链补链和配套加工项目;
2.围绕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承接一批带动就业、增加税收、无污染的装备制造项目;积极引进大数据物联网、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
3.围绕生态和区位优势,引进旅游、康养、物流、商贸等服务项目;
4.围绕乡村振兴,引进农牧业、林草业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基础设施项目;
5.围绕古城改造、新城开发、园区配套,引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6.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事业服务及生态类项目;
7.其他发挥地区特色资源优势,助推县域经济发展,效益好、就业带动强的中小微服务类项目。
四、奖励机制
(一)奖励条件。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成功引进社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矿产资源开发类、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中介机构、中介人,项目正式投产正常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10万元;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项目奖励25万元;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含5亿元)项目奖励50万元;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100万元。同一项目只确认一个招商引资主体,项目由多个引荐人协同引进的,只确认一个主引荐人,其他协同者由引荐人确认分配奖金。对于成功引进项目落地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优评先、职级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申请方式。在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可申请兑现,引荐人向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拨付奖金。
(三)支付方式。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当日国家公布汇率牌价计算,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个人按国家规定纳税。
(四)监督方式。监察机关对奖励过程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撤销奖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优惠政策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新入驻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盟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方面
1.符合工业用地条件的,实行工业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降低项目建设用地投入。
2.自治区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按着不低于工业用地等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3.鼓励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租赁方式供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税收方面
1.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企业自产投正常纳税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政策(目前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建成运营并足额缴纳相关税收后,从其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50%通过政府奖励的方式给企业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及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个人所得税。鼓励引进高科技人才,对其薪酬(在我县任职期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通过政府给予5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30%的奖励。
4.总部经济政策。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与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的总部性企业,由县政府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创新。
5、在我县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执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部分研发费用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了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三)电力方面。对入驻县工业园区的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蒙西电网相关电价优惠政策,享受对应产业优惠电价。
(四)厂房补贴方面。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一批工业厂房。对入园的新兴产业、装备制造等项目租赁厂房进行生产且能够正常纳税的,前三年租金全额补贴。
(五)配套设施方面。入驻工业园区项目,提供“六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供暖、通路、通讯、平整场地)外部基础配套条件。对未达到“六通一平”条件,企业自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发生额,入驻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用工方面。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招用工服务,对录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
(七)收费方面。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
(八)其他方面。对于带动就业率大、财政贡献率高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投资环境与服务
(一)为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建、转型升级、引资合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盟内投资者新建或扩建项目,新增投资额形成的税收,比照新落地项目给予扶持,享受与外来投资者同等的优惠。
(二)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优先位置,切实增强服务项目、服务发展意识,主动帮助企业做好手续审批、融资、征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紧盯项目进度,持续跟进服务,全力以赴加快项目落地开工、建成投产。
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到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只进一扇门”。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园区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帮办服务;落户乡镇的项目,由乡镇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帮办服务,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
(三)成立招商专门工作机构,抽调专人,安排专门工作经费,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1名副处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盟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